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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子豪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

急呈

申请人系某锅炉制造公司,其职工叶某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加工设备损坏,直接经济达2万余元。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叶某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叶某拒绝。于是,单位作为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叶某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申诉人说

公司与叶某有合同在先,他在工作中的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如果他不赔偿谁赔偿?

被诉人说

我工作一向认真,这次失误只是偶然。我承认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但我所作的都的都是为了公司利益,只是没想到弄巧成拙。我没听说过职工干错话,还得向公司赔钱的。

仲裁庭

单位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单位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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