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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子豪

劳动关系顺延后能按已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计算吗?

案例

急呈

申请人范某系某商场职工,2017年年末休产假期间与单位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根据规定,将其合同延长到“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三期”结束时,单位通知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已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了单位的拒绝。

申诉人说

我现在这种情况不好找工作,单位应该照顾我,加上我合同到期时自动延期了,那不就相当于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吗?

被诉人说

我们与范某的合同到期后,因其处于“三期”内,才按照规定将合同延长到三期结束的,并非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如果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要将合同期限延长到“三期”结束。

单位正是按照规定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这是法律规定延长情形,不是双方自愿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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