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还款承诺书是写给上海木材公司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也是和上海木材公司签订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况且结欠货款金额是330万,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490万,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多番调查取证,最终平定纷争。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被告金金工程与案外人上海木材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同年11月,上海木材公司的销售员李小洪与被告金金工程就木材规格、付款时间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后李小洪将木材送至被告所在工地,并由被告工地工作人员签收。2015年3月和8月,李小洪分别收到被告货款共计10万元。2017年1月,被告金金工程因资金运作出现周转困难,在镇建管所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还款金额490万,分四期归还,若出现逾期,愿一次性偿还所欠货款并赔偿违约金30万,由金金工程法人金某签字并加盖公章。2017年4月,原告苏州木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金工程支付该笔货款及违约金。被告金金工程认为合同相对方及还款承诺书都是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案外人上海木材公司,原告苏州木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

  

  【双方诉称】

  原告苏州木材称,案外人上海木材法人与苏州木材法人是兄弟,对外都称“共友木材”,被告金金工程还款承诺书上的“共友木材”就是指原告苏州木材,且李小洪供给被告的木材都是由苏州木材发出,苏州木材有权追讨这490万货款。况且案外人上海木材公司在2014年11月与被告金金工程签订完补充协议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同年12月底就停业了,原上海木材公司销售员李小洪就到原告苏州木材公司工作,且提过与被告重新签订合同,被告不同意。原告还提供了还款承诺书、案外人上海木材公司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金金工程辩称,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是与案外人上海木材公司签的,对账单金额是330万,且还款承诺书并非自愿出具。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并提供合同、补充协议、光盘录像、收条及承兑汇票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调查,虽然还款承诺书上的“共友木材”没有明确指明是原告苏州木材,但该还款承诺书原件在原告处,明确货款金额是490万,且上海木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和协议后一直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往来,销售员李小洪也证实自

  己供货是代表原告苏州木材,被告提供的对账单没有双方签字盖章,不能证明相对方就是上海木材,被告所说还款承诺书是在威逼下出具,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原告逼迫,事后被告也未报警,且被告已支付的10万是在签订还款承诺书之前履行的,故被告所说的原告主体不适格、货款金额不符等,均难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金工程给付原告货款490万、违约金30万及利息。

  

  法官说法

  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本案中,被告金金工程以原告苏州木材公司主体不适格,没有追讨货款的权利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实际审理调查中,根据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苏州木材公司是有追讨货款权利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案:王鸣燕 韩丹 编辑:吴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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