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是为人生四大喜。

但如果这四大喜中有人给下绊子,那可就是一辈子都过不去的坎咯!

10月6日,洛阳方大哥大喜的日子,在众人接完新娘,正准备坐车去酒店举行仪式的时候,却没想到花车“撂挑子”了!

要求加钱才会走!不给钱不走!

后来协商无果,一对新人打车到了酒店。

接下来的仪式可想而知……

那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呢?当然是婚庆公司或者车队的违约责任啦!

还是要看一下当时约定的时候,车队是婚庆公司负责的,还是新人自己找的。

如果是婚庆公司负责的,那就可以找婚庆公司索赔;如果自己找的,那就直接找车队索赔。

结婚当天婚车“罢工”的话……

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

如果说开始发生事情的时候,协商无果,那么再后来协商赔偿时协商的结果有很高的概率还是会双方不接受、谈不妥,那么这时候要求赔偿的一方就可以直接起诉。

胜诉的情况下,如果对方还不执行判决的话,那可是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失信被执行人可不单单在大家平时听得最多的欠钱不还时会上,在其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都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这时候对方的诚信问题被放大,再想做生意可就寸步难行了。(最近好多地方包括公交车、在银行系统工作的朋友们等都在宣传“诚信”问题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的影响,在这里我们也借此宣传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个是概括+列举式的法条,而且最后还进行了兜底,那就是说不止列出的一些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和这些行为性质相符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结婚当天婚车“罢工”的话……

违约责任or倾权责任

好了,失信被执行人就聊到这里,接下来我们继续说违约责任的问题。

这里面是一个很典型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但重要的是,如果仅是简单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话,结婚这么大的事结果被婚车车队“撂挑子”,给新人和两个家庭的影响可不是一时半会儿能过去的。

也许这会是一辈子都翻不了片的事情!夫妻俩有可能婚后吵架还会经常以这事为由头,给婚后的生活造成影响也是无法预估的!

而且,这件事在亲朋好友中的流传,总是会或多或少的影响这对新人以及两方家庭在他们当中的评价,以及看见这件事情发生的人们对其的评价,比如我们这些在电脑或者手机背后的人。

结婚当天婚车“罢工”的话……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只是一个简单的违约责任赔偿的问题的话,有可能得到的结果就是婚庆公司或者车队向这对新人支付一些打车的费用。

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主张违约赔偿时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大部分做法是在合同纠纷案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采取不支持的态度或者诉讼方改变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后才对精神损害部分予以支持。

那么这个问题就来了,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违约责任中是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合同中,如提供游乐、休闲、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婚庆服务等为了或者主要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应当支持受害人基于违约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彭霞:《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22期)

但是,实践中仍然是有些争论的。

结婚当天婚车“罢工”的话……

如果稳妥起见的话,这对新人可以提侵权之诉,请求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里面标红的两个权利,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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