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压床、狐妖作祟这些灵异事件真的存在吗?

所有的凶杀案件,大致可以分成两类:已经破获的和尚未破获的,但是中国古代另有一种“诡案”,则与这两类有所不同。

所谓“诡案”,是指那些受害者为普通的人类,但是在犯罪现场的勘查、犯罪工具的提取、凶杀时间的分析和杀人手段的鉴定中,发现了大量诡异莫测的“非人为因素”,并在其后的人证、物证和尸检中,证实了案件极有可能是鬼怪或其他神秘力量所为——这一类“诡案”的记录,在各类史料笔记和志怪小说中屡见不鲜,过程往往离奇吊诡、惊悚可怖。当然,其中不少是创作者的杜撰和虚构,但也有相当多的内容真实可信,不可以一概以“荒谬”二字视之。

怎样正确看待“诡案”?“诡案”是否真的是鬼怪或其他非自然力量所为?了解和破解“诡案”对现代人到底有什么意义?这正是本文试图阐释和解答的。

让我们从一桩很有代表性的“长乐奇案”谈起,初睹“诡案”的面貌吧。

一、是谁把猪头换成了人头?

乾隆二十八年,福建长乐县。

这一天的傍晚时分,一位捕役在县署门口,看到一个十四五岁的少年提着布囊经过,随口问:“小哥袋内盛何物?”少年说是猪头,捕役看那物什透过布袋露出的形状,不大像是猪头,多问了两句,少年火了:“非猪头,岂人头耶?!”一边说一边把布囊扔在了地上,谁知滚出的竟真是一颗鲜血淋漓的人头!

少年“大恐,啼泣”,捕役办了一辈子差,头一次见到这么诡异恐怖的事情,立刻将他锁拿,带进县署。县令也十分惊诧,把少年细细审讯了一番,听到的事情更加匪夷所思。

少年的母亲名唤李氏,是本地的民妇,25岁那年生下儿子,过了半年丈夫去世,家里只剩一个婢女和一个男仆。李氏全力抚养儿子,她的贞节让乡里乡亲都竖起大拇指。这天早晨,李氏起床,忽然见到一个白色男子站在床前,她大喊大叫,男子钻到床下。婢女和男仆冲进屋,床下却空无一人。到了中午,在外面上学的儿子回家吃午饭,突然看到那白衣男子又站在床前,“骇而呼,男子复趋床下没”。

李氏对儿子说:“听说财神就是穿白衣服的,咱们这屋子祖居至今已经百余年了,难道是先人显灵,指点我们埋藏金银财宝的地方?”于是启开床下地板,只见一张青石大如方桌,“上置红缎银包一个,内有白银五铤”,李氏大喜,跟儿子说:凡是挖掘宝藏应该先祭祀财神,你去集市上买个猪头当牲礼,祭祀之后再打开青石板。

儿子于是来到集市上,买了个猪头,这时想起没有带钱,就把那个红缎银包给了卖肉的屠户说:“这里面包有五铤白银,先当做抵押,我到家拿钱再换回来。”然后把猪头装在布囊里回家,路上遇到了那个喜欢盘根问底的捕役。

县令马上下令,将卖肉的屠夫抓来,屠夫说确实有红缎银包换猪头这件事,红缎银包他还没打开,现在“以银袱呈上”。等打开那银包一看,里面却是一块血染的白布,哪里有五铤银子,“中包人手指五枚”!

县令大骇,亲自带着一班捕役来到李氏家,启开青石板,只见里面躺着一具无头男尸,“衣履尽白,右五指缺焉,以头与指合之相符”。

案件发展到此,所有人都认为这是鬼怪作祟,只能把屠夫和李氏的儿子暂时拘押在监狱,过一阵子再释放,而“长乐奇案”也成为一起无法结案的悬案。

二、没有垫脚物是怎样悬梁的?

相信读者看到这里,已经明白何谓“诡案”了:凶案是真实的,受害者是真实的,此外的一切一切,都诡异莫名。

“长乐奇案”记载在清朝文学家袁枚所著的文言短篇小说集《子不语》当中,过去人们常常将这本书视为鬼故事集锦,却忽略了书中所写的许多案件,都有真实的事迹可循,如《田烈妇》写的是雍正年间广有影响的“田烈妇冤魂显灵案”,《王弼》写的是以恐怖血腥而闻名的“中书鬼案”,等等,而从时间、地点和叙述的详细程度来看,长乐奇案应该也是以真实的刑事案件为素材的。

像此类的“诡案”,在史料笔记中数不胜数。

例如清代史料笔记《履园丛话》(钱泳撰)卷十七写“沈西园命案”:光州一个老贡生,儿子远游,家里只有儿媳妇和五岁的小孙女相伴。邻居见其儿媳貌美,就说老贡生之子出游前曾向他借钱,“书一伪券,以妻作抵”,然后拿着假造的借据去告官,时任光州刺史幕僚的沈西园与另一吏目收受贿赂,判决“以媳归邻某”,老贡生认为借据有伪,又无计可施,愤而上吊自杀。

儿媳妇先将五岁的女儿勒毙,也自缢身亡……乾隆五十一年正月初七,沈西园“夜见一戴顶者,携一少妇幼女登其床,教一咳嗽,旋吐粉红痰。自此三鬼昼夜缠扰,遍身拧捏,作青紫色,或独坐喃喃,自为问答”。这样迁延到正月十五日,沈西园在卧房里突然一声惨叫,家人冲进卧室,他已经死了,“其尸横扑椅上,口张鼻掀,须皆矗立,双目如铃”。

清代笔记小说《客窗闲话》(吴炽昌撰)中的一则“童子自缢案”,更堪称具有代表性的“诡案”:有个十二岁的小孩子,“父母以疫相继亡”。伯父母将他收养为继子,让他单独住在一间屋子里。一天,过了中午,小孩子还没有起床,呼之不应,打开窗户一看,孩子已经悬梁自尽了。“夫妇惊泣,呼邻里掇门入室”,发现“室中仅有土炕,无椅桌之类。自炕至所悬之梁,相距九尺余。童子何能跃而上?奇矣”!

拿了梯子将尸体解下,发现小孩子是用四尺余裤带自缢的,而裤带绕在悬梁的梁木上有三尺,“项上仅有尺余”,脖子勒得紧紧的,那么是怎么“先给扣而后入颈”的?在发现“脑后八字不交”(自缢者的缢绳经耳后越过乳突,升入发际,在头枕部上方形成提空,所以索沟不闭锁,这是鉴定死者是否自杀的参考要素之一)之后,官府确认孩子是自缢身亡,至于他是蹬着什么器物到房梁下面的,又是怎样将脑袋伸进比脖子的直径大不了多少的缢索中的,答案只能付诸鬼神了。

三、冤魂右耳为何挂一条白练?

还有一类“诡案”,虽然最终成功破获,但侦破过程却比案情本身更加不可思议。

清代笔记小说《池上草堂笔记》(梁恭辰撰)中有一则“鬼魂诉冤奇案”,即是此类典型。衡水县有个男人死了,死者的侄子向官府控告,说死者是谋杀的,但是仵作验尸之后,没有发现凶杀的迹象。侄子不服,上诉到巡按那里,巡按派另一个县的县令邓公去衡水县复审。邓公到了衡水县,反复验尸,也找不到他杀的证据。

这天深夜,邓公在馆舍里批阅案子的卷宗,不觉已到三更时分,桌上的烛光突然变得黯淡,一阵阴风吹来,墙角出现一个人影,乍隐乍现,然后就跪在桌案下,发出低微的啜泣声,好像在倾诉什么。邓公惊惧之时,觉得那人的身形酷似白天所验的尸体,而且右边耳朵垂下一条像白练似的东西,忽然有所领悟道:“你可以走了,我一定会替你雪冤!”那冤魂磕头拜谢之后,消失无踪了。

桌上刚刚黯淡的烛光,重新摇曳起了光焰。

第二天一早,邓公找来衡水县令和仵作。到了停尸房,邓公命手下检查尸体的右耳孔,仵作一听,大惊失色。结果从尸体的右耳里掏出了足有半斤重的沾了水的棉絮。原来,凶手是趁着死者熟睡时,用长钉从右耳凿入,刺入其脑髓,使其一命呜呼,在控干了耳中流出的血水之后,用沾了水的棉絮塞进耳洞,掩盖伤口。那仵作因为收受了凶手的贿赂,在验尸过程中自然也就“卖个人情”了。

而公案小说和古代戏剧中,这一类的“诡案”就更多了。《包公案》的《木印》写包公来到一个叫横坑的地方,发现“忽有蝇蚋逐风而来,将马头团团了三匝”,包公觉得“莫非此有不明之事”,派人跟着蝇蚋而去,结果在一棵枫树下发现一具死尸,原来是死者化为蝇蚋向包公申冤。

还有以“中国第一鬼戏”而闻名的《乌盆记》,富商刘世昌路遇大雨,投奔到开窑厂的赵大家,被赵大夫妇杀害,肢解焚尸后,骨灰掺入乌盆,三年后赵大把乌盆送给张别古抵债,刘世昌的冤魂一路跟来,请求张别古替他申冤,最终包公审理此案,将赵大夫妇绳之以法。

当然,小说和戏剧作品,内容以虚构居多,但是其中依然有不少取材于现实的因素,比如“蝇蚋尝恋死人之尸”,本来就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至于乌盆记中的故事,参照包拯的个人履历,更可以考据出:案件的发生时间应该是在公元1026年,地点在安徽省定远县。

四、“狐妖作祟”其实是睡瘫症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些“诡案”呢?

此前,一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一概斥之为“迷信糟粕”,另一种认为这些都是真实发生过的灵异事件,并将之作为现实世界中真有鬼怪出没的证据。这两种态度,在我看来都有失偏颇:前者是以某种“唯物主义者”的姿态,拒绝了解那些可能超越自身知识范围的东西,或者不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稗官野史中所包含的真实因素,有时不见得比正史少;后者则是对传统文化采取盲从,把《三国演义》当《三国志》看,忽略了因撰写者的局限和撰写年代的科学不昌,可能出现错误,而小说更含有大量的虚构成分——宛如对着一枚核桃,前者是嫌其壳硬而断定其毫无营养价值,后者是连壳一起大嚼特嚼,两者都是不正确的。

作为一位推理小说的写作者,我在创作中有这样一个理念:中国的推理小说要想发扬光大,必须要“西学为体,中学为用”——其内核必须是现代科学+逻辑推理;而其表现手法应该是中国化的——包括从博大丰厚的传统文化中取材。

当然这不是一件容易事。就拿包含着“诡案”的大量史料笔记和志怪小说来说吧,不妨再以核桃举例,首先要敲掉厚厚的硬皮,那就是具有文言文阅读的基础,其次要看清其内容物哪些是核桃仁,即分辨糟粕和精华,比如搞冥府一日游的、跳大神治百病的,都哪儿凉快哪儿待着去;最后再用牙签把核桃仁从束裹中挑出来,就是用现代科学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找出“诡案”中的合理因素和事实真相。

其实很好玩,相当于扮演一个福尔摩斯,穿越回古代侦破奇案,你就会发现,很多看似不可思议的“诡案”,变成了二八少女的脸蛋,吹弹可破。

举个例子。明代著名学者顾起元在他的笔记《客座赘语》中,曾经写过这样两件事:刑部侍郎刘麟初“夜方昧,有物如木棉团压于被,遂不能醒,强振起,去若飘风。少寐,又复压被上”。另外一件是刑部官员王少治晚上睡觉,“夜忽觉有物压其胸,而身遂如在磨盘上,旋转如风,眩晕甚,强力簸顿之,其物堕床下。”顾起元认为这两件事的罪魁祸首“皆狐妖也”。

而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对这两桩事一眼即明:这跟狐妖八竿子打不着关系,纯粹是睡瘫症的表现,是大脑神经中枢和运动神经中枢苏醒不同步造成的:大脑有一种保卫机制,负责监测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当意识到有危险发生时,就会提示机体做出反应,而在睡眠状态中,这种机制可能会被不适当地激活,在根本没有实质性威胁的情况下,大脑仍会提示有某种可怕的东西潜伏在附近,然后与梦境相关的大脑区域会及时给这种感觉补充一些额外的信息,从而出现奇特的幻觉——也就是俗称的“鬼压床”。

五、对“长乐冤案”的推理

让我们循着这样的思路,对前面提到的几个案子试做破解。

首先是“长乐奇案”。

刑事侦查学的相关研究告诉我们:物证比人证可靠,而在人证中,远离事件中心的人提供的证词,比接近事件中心的人提供的证词更可靠,这是因为越是远离时间中心,其由于利益或恩怨做伪证的可能性越小。

在“长乐奇案”中,最有价值的物证是人头、尸体和断指,它们说明了案件的本质: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被埋在李氏屋子的地板下面,人头和右手的五根手指被割下。再来看人证,不难发现,导致案件变得诡奇叵测、云雾缭绕的,统统是李氏及其儿子的供词——婢女和男仆并没有见到活着的白衣男子,他们对于白衣男子的印象都源于李氏及其儿子的口述。在诸多人证中,卖猪肉的屠户距离事件中心最远,他的话可信度最高。

屠户告诉我们什么?一、他收到红缎银包一个;二、他给了李氏儿子一个猪头。

那么谁能把猪头换成人头呢?只有李氏儿子一个人。再考虑到如下条件:李氏作为一家之主,其卧室他人不能擅入;床下的青石板绝非一个人所能搬动,买猪头是李氏让儿子去的,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是李氏和她的儿子杀了人,并策划了这起“诡案”。

案件的真相推理如下:李氏和儿子前一天晚上杀死白衣男子之后,因为事情突发,只能把尸体藏在地洞里,由于婢女和男仆都住同一个宅院,不可能大张旗鼓地从外面捣腾泥土进屋掩埋,尸体很快就会发出异味,导致罪行败露。于是母子俩横下一条心,将案子变成“诡案”——在我国古代,相当一部分官员十分迷信,只要凶案与鬼怪挂上钩,或者笼罩着一股诡异气氛,他们就不会深究。

于是,李氏和儿子割下受害者的首级和右手五指,分别放在布囊和红缎银包里,把红缎银包放在青石板上,重新压好地板。第二天早晨,儿子去上学,李氏开始表演“看见白衣男人”的独幕剧,让婢女和男仆以为真有神灵出没。到中午,儿子回来吃饭,再次声称看到白衣男人,加固诡异气氛,然后李氏假意说是“财神到”,打开地板,“发现”红缎银包,再差遣儿子去买猪头。

儿子把受害者的人头先藏好,进集市买了猪头,并用红缎银包作质,屠户忙着做生意,没有打开红缎银包——如果当时打开,提前案发,李氏儿子把白衣男子之事一讲,除了发现“无头尸”,结果不会有什么不同——李氏儿子出了集市,把人头装进布袋,猪头扔掉,再去县署附近溜达,故意引起捕役的注意,接下来的一切,就按照他们的策划来发展了。

至于犯罪动机,我非常不厚道地认为是长期守寡的李氏与白衣男子有了奸情,受到他的敲诈勒索,才跟儿子一起下了毒手。

“沈西园命案”和“童子自缢案”也都可以做出合理的解答。

沈西园咳嗽并吐粉红痰,比较像是肺结核发作,而肺结核患者由于体质虚弱,精神状态不稳定,加之老贡生一家的惨死想必也令他一直心中有愧,所以出现了病理性幻视,以为“三鬼”来向他索命,最终他也正是死于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的双重压迫下。

而“童子自缢案”是一起明显的凶杀案,凶手和李氏母子一样,也是想制造“诡案”来逃避惩罚,他们勒死小孩子之后,用梯子将之悬挂在房梁下面,造成自杀的假象——那个只有尺余的勒颈裤带,更加证明:这是一个人托举尸体,另一个人用裤带直接缠绕颈部的结果,而绝非受害者自己系好绳套再钻进去。凶手很可能就是小孩子的伯父母,而动机则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被小孩子撞见了他们的阴私,或者不想让这个继子继承遗产等等。

这里必须说明一句:“八字不交”也是可以伪造的。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宋慈在《洗冤录》中就指出“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意思是说,当人被勒昏的同时马上悬吊起来,“八字不交”的颈部特征是很难辨别的——换言之,出现“八字不交”可以考虑死者为自杀,却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

六、你也能成为破解“诡案”的名侦探

至于另外一种“诡案”,即案件虽然破获了,但破案方法是通过某种非自然力量的,则更有“内涵”。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士大夫阶层对鬼神的基本态度是“存而不论”。前面提到,有些官员只要遇到案件里“有鬼”,就草草结案,避免惹鬼上身。还有一部分正直的官员,则掌握着一条“底线”:那就是鬼神之流,给人世间驱个病除个灾带个雨托个梦什么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过去了,但是不能害人性命,只要发生人命案了,就算玉皇大帝做的也必须一查到底,“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不过,古代刑侦科学不发达,破案率很低,有些官员就别出心裁,通过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给自己戴上“断案如神”的帽子,故意制造出一种“明星效应”,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一般来说,假如一个地方存在着这么一个“名侦探”,犯罪率肯定会有所下降。

比如前面提到的“鬼魂诉冤奇案”,我认为,邓公在尸检时就已经发现了死者耳洞里塞了大量的棉絮,只等第二天衡水县令和仵作都来了,先讲了段昨晚“冤魂现身”,再指出凶杀真相,势必让人觉得他能“日审阳,夜断阴”。

《子不语》中的“田烈妇”一文,对这类“诡案”有起底的作用:有一貌似鬼魂的黑衣女子找安庆太守徐士林鸣冤——其人已死。徐士林命令将罪犯缉拿,一开始罪犯拒不认罪,等一见到冤魂现身,立刻招供。其实“冤魂”是徐士林在了解案情,得知罪犯奸狡之后,找了个与受害者相仿的女子假扮的。但安庆百姓却对徐士林“哗以为神”。

无论是罪犯“造诡以脱身”,还是官员“造神以断案”,这种故弄玄虚、装神弄鬼,终究只是民智不开、迷信泛滥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欧洲,类似案例也很多,比如1681年发生在英国达拉谟郡的“安妮·沃克案”,也是鬼魂诉冤,法官雪冤。

但是随着十九世纪的科学大发现,尤其是物理学、生物学、化学的突飞猛进,令一切鬼蜮都现出原形。福尔摩斯就是那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形象:一位掌握现代刑侦科学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大侦探,在面对各种奇诡的案件时,再也不会因为“鬼”而逃避,也绝对不把自己塑造成“神”,而是信心满满地告诉华生:“推理者早晚会把逻辑推理发展成一门科学!”

对中国历史上的“诡案”,本文只是浅浅而谈,举的几则案例,给出的“解答”也不尽正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代的国人应该重新审视并重视这些“诡案”,无论是作为文学欣赏、史料研究抑或创作素材,它们都是价值极高的“核桃”:观之则赏心悦目、把玩则舒筋活血,雕琢则别有意趣,啜食则营养美味。

至于我自己,非常喜欢将它们当成“智力游戏”,从只言片语中探究其真相,我会想象着自己穿越回到了古代,当睁开眼的一刻,师爷会凑到我的耳边低声说:“大人,此案殊不可解,恐非人力所能为也……” (呼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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