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银川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秦亚兵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新焦点】宁夏供销社原党组书记秦亚兵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开庭审理 |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秦亚兵在担任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调借款、入股、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承揽工程、支付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265.5万元、美元1万元、房产一套及5万元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76.6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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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自治区监察委依法追缴赃款323.7255万元,查封房产一套。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秦亚兵在区供销社控股企业宁夏中农金合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款过程中,违反《区供销社章程》等多项文件规定,未经区供销社集体研究,擅自同意宁夏鑫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富华商贸有限公司等社有企业为中农金合公司提供担保或借款。致使中农金合公司名下房产全部被抵押查封,鑫合公司、富华公司等社有企业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2.13亿余元,造成区供销社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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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银川市中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图片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反腐快讯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焦点】宁夏供销社原党组书记秦亚兵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开庭审理 |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永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37.4807万元的现金财物、美元0.7万元、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认为,王永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永忠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王永忠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没收或追缴。综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王永忠以“原判认定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贿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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