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通公司法的律师,一般会根据两类不同的公司类型特点,来给小股东们提供咨询建议,股份有限公司是标准的资合性公司,通俗的说法就是哪个投资多哪个说了算,但为了保障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法又设计了第一百零二条规则,赋予持股3%临时提案提请审议权。咨询者:“是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股份有限公司,我与几位朋友也想不明白如何选择,咨询的几位律师也没提什么建议,其他大股东们倾向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公司3%左右的小股东,时常较为纠结的是:自己持股比例(表决权)如此小,在股东大会上基本没有什么影响公司股东会决议影响力,如何站在小股东角度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公司制度设计中, 一个较为容易被许多公司法务、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忽视的话题。

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这类股东一个十分重要的股权是: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则,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展开分析,如果参股公司3%股权,根据公司法赋予持股3%股权者的召开临时小会权利(其实本律师认为应当定义为小股东“临时提案提请审议权”),站在小股东利益倾向角度,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好,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好呢?得充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参股公司3%股权,宜设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律师都难分清

咨询事例

咨询者:“吴律师,我准备与几个朋友参股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新设的公司,我在这个公司准备持股3%,另外三位朋友各持股2%,我们均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因我们投入的全部是真金白银,其他相当一部分股东投入的是知识产权,我们几个投真金白银的股东内心有些担心大股东难免做出有损我们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可是我们的持股比例又如此之低,我们想了好久也没有找到好的办法,去咨询过其他几名律师,他们也没有说出什么实质的参考方案。现在想咨询您:您认为,如何设计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来最大化保障我们这些持股2-3个点的小股东权益不被大股东损害?”

吴律师:“请告诉我,你们是计划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您和您朋友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任职不?您咨询律师是付费还是免费的?或者直接向朋友律师免费咨询的?”

咨询者:“是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股份有限公司,我与几位朋友也想不明白如何选择,咨询的几位律师也没提什么建议,其他大股东们倾向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均不在公司任职。咨询律师是免费的,原本认为这种小事咨询律师不用付费,后来我一位做医生的朋友笑话我,说他们医生不给挂号费就不给病友诊病,律师与医生一样的性质!我咨询您时就主动想到了付费。嘿嘿。”

吴律师:“哦。这么回事啊!如果是这种情形,本律师建议考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建议的理由是: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三及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前,可以向董事会可以提交临时提案要求股东会审议。别小看这种临时提案的权利,只要是股东大会的职责内容,提案内容具体,董事会就得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充分表达小股东们对公司的治理主张十分有必要,也是体现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的重要规则;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均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而不会如同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可以设立执行董事。设立董事会,就必须有五名以上董事,董事会议表决是按人数表决的,你们小股东也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有向股东大会提请董事人选的权利,有可能让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而执行董事是一人说了算,一般均是大股东任执行董事。

第三,您们几位关系要好的朋友可以签署一份“一致行动协议书”,这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

上述两点,必须是精通公司法的律师才可能根据您们这类询者的进行具体情况,才可能提出合法合规并合于当事者利益倾向的建议方案。您说,律师做出这样的建议,要不要消耗脑细胞?感谢您的付费咨询!”

律师观点

现实中,经常有参股公司的小股东特别困惑的地方:我不参与公司治理,也不在公司任职,投入的股本及持股比例又是那么低,很是担心大股东损害自己的权益,如何才能减少这类风险?

精通公司法的律师,一般会根据两类不同的公司类型特点,来给小股东们提供咨询建议,股份有限公司是标准的资合性公司,通俗的说法就是哪个投资多哪个说了算,但为了保障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法又设计了第一百零二条规则,赋予持股3%临时提案提请审议权;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半人合半资合性特征,各股东是基于基本的相互信任才组建公司,公司法就没有让第一百零二条适用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该类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只投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因此,投资者参股公司时,建议事先咨询律师,根据自己的持股比例多少,来决定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付出几个律师费,对以后保障自己的权益肯定会有明显效用。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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