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某地产公司员工小C发微博吐槽了自己公司的奇葩规定:要求员工每月步行18万步,日均6000步,少走1步扣1分钱。无独有偶,微博网友@-柚子岛-也反映:其所在公司强制员工参与健步走活动,要求日微信运动步数达8000步,365天全年无休,达成没奖励,达不成就扣钱。他坦言:“我直接交罚款好啦!”(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可查看朋友圈的每日步数排行榜

自微信设立每日步数排行榜以来,不少人乐此不疲“暴走”刷步数,看着自己“高居榜首”“一览众山小”,感觉挺美妙。可最近有些企业员工的头却因此大了:如果步数不达标,荷包就遭殃。

按说,现在确实有一些企业员工尤其白领,平日久坐办公室,缺乏运动。若是多走走,舒展一下筋骨,肯定能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而随着其身体素质的提升,更有助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企业而言也是有利的。就此而言,本可达到双赢的效果。但是,企业要求员工参与健步走运动,应该倡导,而非强制,即便制定一定的奖励措施来推动,也得切合实际情况。

企业当然可以有一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对员工的管理,只限工作,而不能管到8小时之外,那属于员工的个人生活范畴。若要小C在下班之后,还要像加班一样,额外特意健步走,以完成“任务”,那就侵犯了其休息权,侵扰了其生活安宁。《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更不要说,@-柚子岛-所在公司居然强制员工参与健步走,还365天无休。

更离谱的是,这些强制员工参与健步走的企业,居然还都是“有惩无奖”:完成规定任务的无奖励,完不成的要扣罚。就拿小C来说,她负责人力资源工作,日常工作主要在办公室进行,由于上下班可地铁直达,根据其测算,如果正常上下班,每天步数大概在2500步左右。距离公司要求的日均6000步,差的很远。少走1步扣1分钱,根据这样的差额来估算,如果不“加班”完成这个任务,一天就要扣罚35元,一月得扣上千元。

但是,员工提供人力资源以换取工资,企业利用员工人力资源以获取效益,二者本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如果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经济扣款,需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因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后的赔偿;二是,相当于违约金性质,员工因违反企业内部管理章程而被扣工资。

同时,企业制定相关奖惩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企业自己可以单方面说了算的。其一,得经过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并予公告。其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这两点基础上,奖惩规定的制定就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是,像“日均6000步,少走1步扣1分钱”这样的规定,由于不切实际过于苛刻,涉嫌侵犯员工休息权,首先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而《劳动法》第50条明文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不是员工的家长,不能因为给员工发工资,员工的饭碗捏在其手里,就以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为所欲为,更不能打着为员工身体好的旗号,去行侵权之实。其行为,得有公私界限意识,恪守法律底线。

鉴于相关企业强制员工健步走的任务量过重,不切实际,以及“只惩不奖”的不合理性,涉嫌侵犯员工休息权等多重权利,当地劳动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干预叫停。

健步走虽好,但只宜倡导,绝对不能强制。如果企业真的想鼓励员工多运动,不妨以奖励的方式来进行激励。

生命在于运动,但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切不可让强制性健步走任务,成为员工的不可承受之重。

文丨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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