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4日晚接群众举报:沿黄公路合阳至韩城段姚家庄附近黄河湿地上有几十辆工程车和铲车盗采河沙,群众告诉记者说他们拨打了报警电话,现场见到龙亭派出所执勤民警,派出所民警给举报群众说管不了。之后,韩城市林业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同时,群众给记者打了举报电话,记者驱车第一时间来到举报现场,在群众带领下看到去沙场的路用铲车推平,上面还覆盖了一层新土,把周边玉米庄家都已毁坏,狼烟四起,到达盗采现场时,林业派出所民警正在现场执法,现场停放几辆拉沙的大车和两辆铲车,其中一辆铲车正在装车铲斗内还是满满的一斗沙,路上停有两辆已经装满河沙准备拉走的运输车。

据现场执法的韩城市林业派出所民警介绍,他们是接到当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的,现场也就是记者看到的情况,一车沙都还没有拉走。因为挖沙的负责人没在现场,也联系不上,现在正在想办法让联系。记者询问根据法律怎么处理非法采沙破坏湿地?执法民警说先把拉沙车都扣押,随后到所里依法处理。

因时间以接近凌晨一点多,记者了解完现场情况后便离开。

8月6日礼拜一中午,记者来到韩城市林业派出了解情况,值班人员说所长下乡没在,随后记者给所长打电话询问此事,吉所长说此事已经行政立案,案件正在进展中,自己在外检查,随后案件情况再联系。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因此,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具体处罚规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343条第1款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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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旅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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