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起,新会纳税人务必了解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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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
二、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费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司前税务分局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费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费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双水税务分局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费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罗坑税务所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费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派出机构基本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派出机构业务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关于部分
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费征管的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盖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1.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至第二税务分局)
2.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至罗坑税务所)
3.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至三江税务分局)
4.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至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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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新会区税务局
责编:阿芸
运营:江门日报新会站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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