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检书声

第121期

法律故事

《酒醉后的他到底都干了些啥?》

制作 杨 瑛

听办案故事

醉酒后的他到底都干了些啥? 来自武汉检察 00:00 11:04

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武检书声》听我们给您讲述法律故事。

话说今年8月19日的一个清晨,一觉醒来的胡勇发现自己躺在一个小树林里。当他看到自己的身上到处都是伤和血迹时,要不是伤口疼痛得提示,他还真以为自己是在梦里。

惊愕之余,胡勇疑惑在自己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我这是撞见鬼了?还是遇见神了?怎么就满身是血地躺在这儿了?这里又是什么地方呢?”胡勇躺在地上望着天空,脑海中一片空白,他使劲地从断了片的记忆里搜寻着,终于想起了自己是从上海赶到苏州来和朋友聚会的。是呵,那我的朋友现在在哪儿呢?我怎么就变成眼前这副惨状了呢?胡勇忍着疼痛颤颤巍巍地站了起来,他摇摇晃晃地走出了小树林。

他边走边向路边的人打听朋友的住址,当他经过一路口时,由于他赤裸着上身和血迹斑斑的样子,很快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而胡勇看见民警向他走来,更是喜出望外。民警询问他因为什么伤成了这样?胡勇一问三不知,但他坚持说自己肯定是遭到了抢劫或者是被人殴打所致,他并请求民警为他查明真相。民警带着血迹斑斑的胡勇来到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诊,胡勇的伤情都是皮外伤,没有伤筋动骨。包扎好伤口后,民警便将胡勇带回了派出所。而让胡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他走进派出所的刹那间,他惊愕地发现有两个办案民警看他进门时迅速地站了起来,眼睛狠狠地盯着他。接着这两名警察立即向他走来,开始对他展开了讯问。这秒杀般戏剧性的转变令胡勇猝不及防,他想自己是来报案求助的,怎么一下变成了民警要抓捕的人了呢?!民警有没有搞错呢?!

是的,民警有没有搞错呢?!胡勇怎么一下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呢?这事儿还要从前一天的晚上说起。

话说前一天的晚上,派出所连续接到了足浴店吴老板和麻辣烫店俞老板的报警,说有人在他们的店内闹事打砸,另外还有尤先生和蔡先生报警说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也被人砸坏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对上述案件线索展开了侦查:现场目击者的描述和监控视频揭示了案件的真相,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监控视频中的画面显示:前一天晚上,也就是2018年8月18日晚上11点,一辆飞驰而来的黑色轿车停在了吴先生开的足浴店门口,车门打开,一名男子摇摇晃晃地从车上下来,而当他站稳后便举起了右手肘把停在眼前的一辆轿车的后面挡风玻璃砸了个粉碎,然后又冲进足浴店对着玻璃大门一通乱踢乱踹,愣是将玻璃大门给踹碎了。足浴店吴老板上前阻拦,此男子发疯、吼叫着冲出了足浴店,在疯狂地乱跑途中,他又将尤先生停在路边的轿车反光镜、车门砸坏。随后,他又闯进了旁边另一家麻辣烫店,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店内正在玩手机的俞老板,并索要钱财和手机。毫无戒备的俞老板完全被眼前的这个“疯子”给吓傻了。这个发疯的男子松开了俞老板,手持着大石头砸碎了麻辣烫店里的展示玻璃柜门后,举着满是鲜血的手臂发狂地追逐着逃命的俞老板,跑出了麻辣烫的店门外,直到从监控视频中消失……

而监控里锁定的这名疯狂的男子正是今天早上向警察求救查明真相的胡勇。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8月18日晚,胡勇从上海赶到苏州与好友相聚,两人相见甚欢。胡勇喝的酩酊大醉。朋友见状,要送他回宾馆。可没有想到得是,酒醉的胡勇大发酒疯,不顾朋友的劝助驾车离去,于是便上演了监控中拍到的这些画面。

胡勇醉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经鉴定,被损财物数额达到4000余元,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10月25日,检察机关以胡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好,我们的故事到这里就讲完了,今天的这个故事是来自《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平台“今晚九点半”中的法律故事。接下来我们有请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闻业老师就今天的故事给大家解答其中的法律问题。

您好闻老师!

闻业:主持人你好,《武检书声》的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闻老师,通过这个故事,想替大家问您几个问题。本案中的胡勇是在喝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呢?

闻业:胡勇在醉酒情况下实施的无事生非,任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对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在于:醉酒行为是人为的,归责是自己的原因导致醉酒。醉酒的人对醉酒后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主观是明知的。所以醉酒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理由是什么?

闻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具体到本案,胡勇醉酒后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心理,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实施任意损毁财物,损毁财物数额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持人: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朋友聚会喝多了的事情是常有发生的,但是作为朋友,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制止醉酒后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呢?

闻业:在本案中,胡勇的朋友发现胡勇醉酒后,应当预见到他的行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应当及时将醉酒的胡勇安全护送回宾馆或者送往医院医治。虽然在本案中胡勇的朋友有阻止胡勇的行为,但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导致胡勇醉酒后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在此劝告大家:喝酒要节制,劝酒要适可而止,为了你的身体,为了家庭幸福,珍爱生命,关爱他人。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感谢闻老师的提示,同时也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引以为戒,不要把一场朋友的欢聚,因醉酒演变成了一场悲剧。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您听完这个故事后,有何感想,请把您想法和意见告诉我们,也希望您能把故事转发出去,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和守法,亲爱的朋友们,我们下周一再见。

业务专家

闻业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首届湖北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

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公诉人园地

【武检书声】

第121期

办案故事

《酒醉后的他到底都干了些啥? 》

监    审   花耀兰

副监审    商景龙

业务专家  闻   业

编辑    杨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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