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依法从简从快从宽。《意见》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配合的原则,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原标题:多部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初犯偶犯应一般体现从宽

多部门联合发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从宽”的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依法从简从快从宽;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这一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制度。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发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从宽”的把握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 依法从简从快从宽

《意见》明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此外,《意见》明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意见》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配合的原则,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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