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特权第一,《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23条,五常指的是中、法、苏、英、美。这意味着五常的地位轻易不可撼动,除了这五个国家外,别的国家不能获得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五常的席位可以继承,但是仅限于这五个国家本土的政权,比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继承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席位,俄罗斯继承苏联的席位等。肥水不能流到外人田里。

五常特权之二,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指出,安理会关于一切实质性事项(非程序事项)的决议,应该由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大理事国同意,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不同意,此次决议都无法通过。这就是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如果这个事项事项是程序事项,安理会则没有否决权。但是,这个事项到底是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呢?还得由五常来决定,所以五常拥有两次否决权。

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这个权力的意思就是:小事你说了算,大事我说了算,是大事还是小事我说了算。当然了,五常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个权力,大家可以相互否定,因为联合国的原则就是“大国一致”,五常及其小弟拥有全球3/4的人口,稳住它们,就是稳住了整个世界,第三次世界大战就不可能到来。

五常特权之三,发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名正言顺地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国家进行“降维打击”。《联合国宪章》41条规定,安理会可以动用经济关系,在海、陆、空,无线电等等方面,封锁那些存在安全问题的国家。如果41条的办法无效,可采取42条的办法:动用海陆空军发起示威,封锁,甚至军事行动。具体的例子有海湾战争,对越反击战。当然有国家会对这种攻击表示不服,比如被制裁的伊拉克和越南,但是,没有什么是一个否决票解决不了的,如果有,那就双重否决。

五常特权之四,1968年7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签订,这个条约规定,只有五常属于合法拥核国家,其他国家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都属于非法拥核国家。加入该条约的国家如果想中途退出,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缔约国,以及安理会。还要通知安理会,我真的是信了你的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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