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矿业权审批力争“三提升”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矿业权审批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改变了原有储量评审模式,改进了矿业权审批制度,确定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强化保障,实现审批效率、管理服务水平和部门形象“三提升”。

  本着“转职能、提效能、优服务”的原则,我省在前期市场配置矿权、下放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等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出台此《意见》。《意见》明确矿产储量评审主体责任,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对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负主体责任。要逐步向市场放开评审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实行随机抽取,信誉管理,终身追责制。

  《意见》指出,储量评审备案自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实行限时办结制。储量管理部门实行评审结果“真备案”,即改变原有对报告评审资料及相关要件进行审查后备案的模式,备案机关主要负责规范评审机构建设、信誉管理等。探索建立储量管理新机制,由重视事前管理转为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储量备案登记事后随机委托第三方监管评审机制。

  《意见》明确,要提高矿业权会审针对性和时效性,规范受理渠道和程序,探索建立厅内会审“云平台”。实行分类会审,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特别会商制度,建立规范化的会审材料文书模式,同时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中各层级责任。实行矿业权管理涉及的评审、备案、审批岗位人员交流制度,建立跨处室矿业权审批人员等专业人才库,专项培养,形成数量充足、“一专多能”的协同配合审批人员梯队。(作者:孙佳岩 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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