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征得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作业时未按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蒋某驾驶机动车避让不及与禁止通行标志、隔离带发生碰撞,且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安装了施工警告灯保障通行人员夜间通行的安全。且事故发生在夜间,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在事发路段安装施工警告灯,保障通行人员在夜间通行的安全,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吗?

【裁判要旨】

道路施工对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容易对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故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2013年1月6日22时50分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X497路段(该路段为某某公司改建施工路段),蒋某避让不及与禁止通行标志、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车辆及警示标志损坏的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认定蒋某承担主要责任,某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向蒋某赔偿59870.92元,即承担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40%的责任。

【结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某某公司赔偿蒋某33509.85元(承担蒋某损失30%责任)。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称其已经在施工路段设置多处明显的禁行标志,并将施工路段路口用泥土封堵,禁止任何车辆通行,某某公司在事故中不应承任何责任。蒋某驾驶摩托车因观察、判断不当、车速过快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而撞到某公司设置的禁行标志,并造成伤害,应由蒋某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路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吗?

【法院认为】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夜间行车疏于操作、车速过快。某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征得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作业时未按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蒋某驾驶机动车避让不及与禁止通行标志、隔离带发生碰撞,且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安装了施工警告灯保障通行人员夜间通行的安全。因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有理有据。

【律赔保分析】

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所以在道路上施工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虽在事故路段设置了一定的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与施工路段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足以在危验发生前对通行人员进行安全警示。且事故发生在夜间,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在事发路段安装施工警告灯,保障通行人员在夜间通行的安全,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人要免除自身的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并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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