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在武成皇帝河清三年制定的《北齐律》中,在总结前代皇朝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开创性的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严重危害封建伦理道德的罪行归纳为“重罪十条”,以此为起点,封建皇朝正式确立了“十恶”制度。10,内乱.指好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十恶不赦在现代是一个成语,其基本意思是指某人罪行极其严重,可谓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然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其却是作为一个具体的、维护皇权的法律制度——十恶制度而存在。顾名思义,该制度主要是对威胁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皇帝统治权威的十大罪名进行了规定,这些罪名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具体的罪名也各有不同。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制度

“十恶不赦”制度在确立之初并非称作“十恶不赦”。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在武成皇帝河清三年制定的《北齐律》中,在总结前代皇朝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开创性的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严重危害封建伦理道德的罪行归纳为“重罪十条”,以此为起点,封建皇朝正式确立了“十恶”制度。

《北齐律》中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主要有: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四是降;五是恶逆;六是不道;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义;十是内乱。从这些罪名当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罪名所规定的行为都直指皇帝的权威以及封建伦理纲常,罪之重显而易见。

值得一提的是,《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对隋唐时期的法律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隋朝时期《开皇律》和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都有《北齐律》的影子。


隋朝《开皇律》进一步发展“重罪十条”制度,改名为“十恶”

隋朝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参照,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对“重罪十条”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将其修改为“十恶”,这即是我们今天所谈的十恶不赦一词“十恶”一词的由来。

在对《北齐律》“重罪十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十恶”主要有: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

《开皇律》“宽简”为原则,以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后隋炀帝在吸取隋文帝晚年教训的基础上,对《开皇律》进行修订,制成《大业律》,进一步减轻刑罚,当然,法典的规定在实际当中却都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刑罚反而更加的变本加厉,最终成为导致隋朝覆灭的原因的之一,这些都是后话了。

唐朝沿袭隋律“十恶”制度

唐朝法典继续沿用隋律对“十恶”的规定,在唐朝《唐律疏议》中,对十恶进行了疏议:

1,谋反,即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一谋叛, 指预谋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股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辛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和辱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的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辛属的行为。

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腾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好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两宋时期

唐以后的宋代,仍然继续沿用了前代“十恶”制度,并依据自身特点做了一定的改变。在《宋刑统》中对十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因避讳,对十恶中的个别字进行了修改,如将“大不敬”修改为“大不恭”。

在这里值得一说的是,《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刊印颁布发行的第一部法典,遗憾的是原本已失传。

元明清时期

对于元代是否存有“十恶”制度,现今学术界仍然莫衷一是,但是在元朝时期公布的诸如《至元新格》《元典章》等法律中却并无对十恶的明确规定。至明清两代,亦是基本沿袭前代的“十恶”规定,并无太大改变。

十恶不赦缘何不赦

我们知道,在古代中国,无论是封建时代还是封建时代之前的周,都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传统,正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达官贵人等有权势的阶层,在犯罪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官职大小、功劳大小等其他关系而使得自己的刑罚得到减免,在制度上有“八辟”制度后为“八议”制度作为保障,他们享有着在法律上的特权。

但是这种特权却也不是绝对的,当其行为直接威胁到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乃至皇帝权威以及封建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底线时,也即所谓的有“十恶”行为的,便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十恶所不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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