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规范律师不当执业行为

作者:刘文晖新闻来源:正义网

青岛律师协会会长王亚平。王建军 摄

正义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刘文晖)9月3日,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995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全国律协也于2018年发布了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

青岛的《实施意见》有什么创新与亮点?在今天全国律协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王亚平就该意见向媒体作出解读。

据王亚平会长介绍,《实施意见》是全国是第一例由三个政府门与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对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治理的文件。这意味着对律师不当执业治理,不仅局限于律师行业自身的范畴,而且纳入到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监管的层面,在规范治理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有了新的突破。

《实施意见》中对律师不当执业行为例举了13项,其中律师们反映最强烈,也是最不容易认定的就是低价收费、恶意竞争。如第3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为不当竞争行为。同时,建立了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将上述收费标准向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报备制度,一方面监督律所收费标准的合法合规合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认定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标准也有了依据。

在此基础上,青岛市律协征得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印发了《青岛市律师服务成本价核定办法》,原则以报备收费标准最低价的五折,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本价。律师事务所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价格为条件争揽业务且无正当理由,会被认定为不当竞争。

《实施意见》第6条建立了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规定:“不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市联络组负责约谈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约谈分为内部约谈和公开约谈。公开约谈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视情况邀请媒体列席,其目的就是提醒、督促,告诫相关律所及律师改正错误,切实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约谈后拒不整改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且记入律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编辑:刘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