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买受人不得以所有权已转让为由否定租赁关系,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以下几点例外:

  1、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此时承租人不能再依据租赁合同要求继续使用房屋,如原出租人事先没有书面告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出租人承担。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若是房屋租赁在先,法院查封再后,则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百事通

  —河北石家庄律师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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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娜律师,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拥有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婚姻案件、民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婚姻情感咨询及刑事辩护及代理专项法律服务。以高效、务实、诚信工作作风,利用自身积累的优势和资源,专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力争受托人法律权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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