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湄潭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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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了务川自治县远山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修建产业路至茅坪处时,以产业开发为名,在未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在务川大坪街道办事处三坑村雇佣挖掘机开垦土地,经大坪街道办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及大坪街道办事处下达停工通知未果,造成部分集体林地被毁坏,被告人曾某某将开垦的土地用于栽种烤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7.50 亩,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务川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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