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典型案件

管某的舅舅身患重疾,为了能让舅舅入住更好的医院,管某通过亲属介绍认识了医托邹某。

2019年3月6日

双方通过微信取得联系,邹某给管某发了一条消息:“1.明天病人做好入**医院准备,带好医保卡及全部病历检查片子。2.打2万元给我微信里,作为安排进院和抢救红包。3.收到钱后24小时内安排入院,并安排**医院最好的主任负责救治。”邹某还在消息里表示:“收不了床,全退”。

2019年3月7日上午

管某给邹某微信转账2万元。邹某发消息称:“今天下午三点,带上所有报告及病例及病人本人到指定医院汇合……徐老师178********。”

2019年3月7日下午

未曾想,这个所谓的徐老师却告知管某医院无法收治其舅舅。本以为能花钱找人帮舅舅入住更好的医院,找到更好的医师治疗,到头来却是一场空,管某找到邹某,要求其返还全部费用。邹某却称,其已经帮忙办理了入院手续,是因为管某的舅舅未到场才导致无法入住指定医院,故邹某拒绝退款。管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返还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管某让邹某帮其舅舅入住**医院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然而,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应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前提。本案中,双方明确管某支付的2万元系作为安排进院和抢救红包。救死扶伤系社会的善良风俗,任何个人或医疗机构不应以此为由向患者及其家属收取额外钱款。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判令邹某返还2万元,但不支持管某要求邹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醒

再急也不乱投医,

谨防医托套路深。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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