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我全部承认,我的行为给农民工生活增添了痛苦,触犯了法律,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我一定增强法律学习,痛改前非,诚信做事,做一个老实的生意人。”

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机关代表5人受邀参加本次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审查了犯罪嫌疑人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覃某某在经营蔬菜公司期间,与种植户陶某某等五人签订了《基地种植协议》,约定由陶某某等五个种植户组织人员种植,以产量和质量计算劳动报酬。2014年底蔬菜收购结束后,覃某某以种植蔬菜亏损为由拖欠上述五个种植户工资共计25万余元。2016年4月20日,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覃某某于同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而覃某某在此期间将涉案蔬菜基地的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获得租金共计140万元,但其未执行该指令。2018年2月3日,公安机关对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立案,覃某某于同年5月2日投案,后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该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情办案过程进行了全面介绍,认为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消除,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悔罪。鉴于此,拟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上,覃某某积极认罪悔过,表示要认真学习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对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评议的创新监督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高度评价

参会人员表示:“秭归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案件办理程序,听取社会各方人士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不仅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还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会后,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该案,结合公开审查结果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并对覃某某进行训诫。

本次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依法处理案件,正面引导,既化解了矛盾,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文  字 | 涂海玉

编  辑 | 沐  雨

审  校 | 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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