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赣榆法院对苗某娥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案外人暴力妨碍执行事件,对严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分别处以司法拘留、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名案外人因暴力妨碍执行被拘留、罚款!

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案外人暴力妨碍执行事件,对严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分别处以司法拘留、罚款,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4月4日中午,赣榆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举报,立即前往李某才的家中依法拘传被执行人李某才,并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才见到执行干警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拘传。李某才的妻子苗某娥拖拽、撕扯执行干警,李某才的哥哥李某文、李某明对执行干警辱骂、推搡、冲撞,三人暴力妨碍执行,致使被执行人李某才趁乱逃离。赣榆法院立即增派10余名干警前往执行现场,赣榆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协助,立即对暴力妨碍执行的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三人采取强制措施。

因苗某娥、李某明、李某文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赣榆法院对苗某娥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鉴于李某文、李某明充分认识错误并具结悔过,对李某文、李某明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当日下午,李某才的家人把李某才所欠案款全部交至赣榆法院,案件执结完毕。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否则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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