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磨奴隶的酷刑为何成为古希腊疑难案件的“不败方法”而被采用
圣餐脱罪
和
神明裁判
是人类奇思妙想发明的方法,曾被不堪其扰的
智者们
用于应对粗鲁和半野蛮年代过于错综复杂的问题。
然而,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还有另一种模式——
酷刑
,它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历史时期,都得到了
最明智的立法者
的
认可
。
人类为了寻求真相,
神判
和
酷刑
之间
互为替代
,但是,它们
很少共存
。
如果
立法上
依赖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
在社会的早期阶段,法官或申辩者的信仰不会使他们
仰赖向神明申诉
的方法。那么,他们自然会转而寻求向不情愿的证人
榨取
他本想隐瞒的证言,以及从嫌疑犯口中
挤出
认罪供词的方法。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最稳妥的方法似乎就是用痛感来刺激
。
为了逃脱痛楚,证人可能会牺牲他的朋友,而被告也可能屈服于与其罪名相适的刑罚。
于是,循序渐进且行之有效的
酷刑
施行方法,成了探讨的对象。其适用的规则,也同时发展成为一套常规体制,构成了
公认法学原则
的一部分。
在最古老的文明中,如
埃及文明
,
酷刑似乎与司法程序理论太过抵触而不被采用
。
如果我们信赖
西西里
的
狄奥多路斯
对庄严而神秘的法庭的描述,就会看到他是这样记述的:
“只有
书面诉辩
得到允许,以免法官们被人声的
雄辩
左右。而且,宣判是在一片鸦雀无声中进行,由首席法官用
真理女神
的神像碰触胜诉的一方。”
在
闪米特民族
中,我们发现
亚述人将酷刑作为
一
种常规司法程序加以采用
。尽管
摩西律法
中没有任何记载,显示
希伯来
的
法律执行者
们曾把酷刑当作合法审讯方式。不过,在18世纪时
严刑逼供制度
最诚实的拥护者,出于嫉妒毫不犹豫地将
苦水神判
说成一种酷刑,而
将采用拷问台和吊刑架合法化
。
在最早的
雅利安人
的记录中,我们可以从
琐罗亚斯德教律法
的断章残简中判断,
酷刑并没有获得公认的地位
。
但是,波斯王
大流士
所炫耀的、施加在觊觎他王位之人身上的
野蛮惩罚
,预示着当较为温和的方法不奏效时,他时刻准备诉诸必然包括
酷刑
在内的、最暴力的威胁方式,作为一种
司法之外的调查手段
。
对于在
印度文明
中生根的、
雅利安人
的另一个伟大分支而言,
酷刑似乎也像上文那样没能进入合法程序的范畴
,至少从近3000年前流传至今的、字斟句酌的印度法律中,没有它存在的痕迹。
在
《摩奴法典要义》
中,有对证据的缜密规定,
证人证言更受青睐
。当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据时,各方就会被命令起誓,或是通过
神判
进行审判。时至19世纪,这些原则仍然被沿用而没有多少变化。
雅利安民族法典
中
酷刑
的缺失,并非是出于反对使用它,而是因为采用了
神判
。在他们法学的任何时期,后者都是其中一部分,并且作为疑难案件中的不败方法而被采用。
当转回头看
在欧洲立足已稳的雅利安人
,我们发现,他们抛弃了祖先流传下来的
神判
习惯,很快以
酷刑
取而代之。就这样,
在希腊,酷刑得到彻底的理解并永久建立起来
。
然而,在希腊共和国境内强力发展起来的
寡头政治
和
贵族统治
的趋势,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骄傲和自尊,在其
适用上施加了限制
。
总的法则是,不得对自由民施以酷刑。
连自由民都享有豁免权,
酷刑只被保留用于不幸的奴隶阶层
,以及并不属于该政治体制的外来者。
然而,也有例外,如对
罗德岛居民
而言,他们的法律授权
允许对自由公民采用酷刑
。
在其他城邦中,它也
偶尔
被用于罪无可赦的
政治犯
。而人民,以其不负责任的至高权威,可以在任何时候下令对任何人采用它,而不顾及其身份特权。
于是,当
帕尔米尼奥
之子
菲洛塔斯
被指控阴谋反对亚历山大大帝,受到了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
这显示出当专制君主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人们能得到的保护是何等之少。而
人民法令
对酷刑的诠释,则可见于涉及毁坏
赫尔墨斯
神像的诉讼中;对
福基翁
的审判,使得最显赫的雅典公民走上了拷问台。
奴隶
虽然大多与其主子属于同一种族,但是,无论是
民事
还是
刑事
案件,
他们的证据却不被采纳
,除非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结果,
折磨奴隶就成了雅典司法界的
一
项重要工作
。
任一方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将他的奴隶交给刑讯者,或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的奴隶受到严刑拷打;拒绝这样的提议,被认为是严重的妥协退缩。
当双方各自交出奴隶时,由法官决定其中哪一个须经受酷刑。即便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争议各方也可以对他们各自的奴隶刑讯逼供,以便影响和解的结果。
在正式诉讼中,败诉一方为对方奴隶在职业行刑人手中遭受的任何伤害买单。这些处刑人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有权为奴隶所承受的损害进行折价评估。
如此高度的遵从,引发了一个的奇怪评论。这般证言的取得,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当一个人的奴隶们在拷问台上说出不利于他的证词时,面对他随后无所顾忌地任意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报复,奴隶们不受任何保护。
当
希腊法律
消亡时,它在其他民族的立法中没有留下多少痕迹,
罗马人
却将其保存了下来。他们所认可的主要酷刑模式是
轮刑
、
梯刑
或称拷问台、
利齿梳刮刑
、
低位拱曲刑
(不幸的承受者身体被推压而对半弯折)、
灼烧砖刑
、
重型猪皮鞭刑
、
鼻孔灌醋汁刑
。
在
早期罗马
,
执行酷刑的大致原则,与希腊相同
。
在共和国时期,自由市民不受其限制,但在向奴隶取证时,它不可或缺。然而,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对自由民的保护被打破了,独裁的皇帝们肆无忌惮地将臣民送上拷问台。
甚至早在“后三头同盟”时期,一位名叫
加里乌斯
的执政官员,在向
屋大维
致敬时,碰巧在他的托加袍里放了两块写字板。写字板的边角轮廓在外袍包裹下,仿佛是一把剑。
未来的皇帝掩饰着自己当时的恐惧,立刻下令在此人主持法庭审判工作时逮捕了他,并且像对待奴隶一样严刑拷打,在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下,将其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