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餐脱罪

神明裁判

是人类奇思妙想发明的方法,曾被不堪其扰的

智者们

用于应对粗鲁和半野蛮年代过于错综复杂的问题。

然而,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还有另一种模式——

酷刑

,它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历史时期,都得到了

最明智的立法者

认可

人类为了寻求真相,

神判

酷刑

之间

互为替代

,但是,它们

很少共存

如果

立法上

依赖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

在社会的早期阶段,法官或申辩者的信仰不会使他们

仰赖向神明申诉

的方法。那么,他们自然会转而寻求向不情愿的证人

榨取

他本想隐瞒的证言,以及从嫌疑犯口中

挤出

认罪供词的方法。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最稳妥的方法似乎就是用痛感来刺激

为了逃脱痛楚,证人可能会牺牲他的朋友,而被告也可能屈服于与其罪名相适的刑罚。

于是,循序渐进且行之有效的

酷刑

施行方法,成了探讨的对象。其适用的规则,也同时发展成为一套常规体制,构成了

公认法学原则

的一部分。

在最古老的文明中,如

埃及文明

酷刑似乎与司法程序理论太过抵触而不被采用

如果我们信赖

西西里

狄奥多路斯

对庄严而神秘的法庭的描述,就会看到他是这样记述的:

“只有

书面诉辩

得到允许,以免法官们被人声的

雄辩

左右。而且,宣判是在一片鸦雀无声中进行,由首席法官用

真理女神

的神像碰触胜诉的一方。”

闪米特民族

中,我们发现

亚述人将酷刑作为

种常规司法程序加以采用

。尽管

摩西律法

中没有任何记载,显示

希伯来

法律执行者

们曾把酷刑当作合法审讯方式。不过,在18世纪时

严刑逼供制度

最诚实的拥护者,出于嫉妒毫不犹豫地将

苦水神判

说成一种酷刑,而

将采用拷问台和吊刑架合法化

在最早的

雅利安人

的记录中,我们可以从

琐罗亚斯德教律法

的断章残简中判断,

酷刑并没有获得公认的地位

但是,波斯王

大流士

所炫耀的、施加在觊觎他王位之人身上的

野蛮惩罚

,预示着当较为温和的方法不奏效时,他时刻准备诉诸必然包括

酷刑

在内的、最暴力的威胁方式,作为一种

司法之外的调查手段

对于在

印度文明

中生根的、

雅利安人

的另一个伟大分支而言,

酷刑似乎也像上文那样没能进入合法程序的范畴

,至少从近3000年前流传至今的、字斟句酌的印度法律中,没有它存在的痕迹。

《摩奴法典要义》

中,有对证据的缜密规定,

证人证言更受青睐

。当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据时,各方就会被命令起誓,或是通过

神判

进行审判。时至19世纪,这些原则仍然被沿用而没有多少变化。

雅利安民族法典

酷刑

的缺失,并非是出于反对使用它,而是因为采用了

神判

。在他们法学的任何时期,后者都是其中一部分,并且作为疑难案件中的不败方法而被采用。

当转回头看

在欧洲立足已稳的雅利安人

,我们发现,他们抛弃了祖先流传下来的

神判

习惯,很快以

酷刑

取而代之。就这样,

在希腊,酷刑得到彻底的理解并永久建立起来

然而,在希腊共和国境内强力发展起来的

寡头政治

贵族统治

的趋势,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骄傲和自尊,在其

适用上施加了限制

总的法则是,不得对自由民施以酷刑。

连自由民都享有豁免权,

酷刑只被保留用于不幸的奴隶阶层

,以及并不属于该政治体制的外来者。

然而,也有例外,如对

罗德岛居民

而言,他们的法律授权

允许对自由公民采用酷刑

在其他城邦中,它也

偶尔

被用于罪无可赦的

政治犯

。而人民,以其不负责任的至高权威,可以在任何时候下令对任何人采用它,而不顾及其身份特权。

于是,当

帕尔米尼奥

之子

菲洛塔斯

被指控阴谋反对亚历山大大帝,受到了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

这显示出当专制君主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人们能得到的保护是何等之少。而

人民法令

对酷刑的诠释,则可见于涉及毁坏

赫尔墨斯

神像的诉讼中;对

福基翁

的审判,使得最显赫的雅典公民走上了拷问台。

奴隶

虽然大多与其主子属于同一种族,但是,无论是

民事

还是

刑事

案件,

他们的证据却不被采纳

,除非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结果,

折磨奴隶就成了雅典司法界的

项重要工作

任一方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将他的奴隶交给刑讯者,或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的奴隶受到严刑拷打;拒绝这样的提议,被认为是严重的妥协退缩。

当双方各自交出奴隶时,由法官决定其中哪一个须经受酷刑。即便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争议各方也可以对他们各自的奴隶刑讯逼供,以便影响和解的结果。

在正式诉讼中,败诉一方为对方奴隶在职业行刑人手中遭受的任何伤害买单。这些处刑人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有权为奴隶所承受的损害进行折价评估。

如此高度的遵从,引发了一个的奇怪评论。这般证言的取得,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当一个人的奴隶们在拷问台上说出不利于他的证词时,面对他随后无所顾忌地任意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报复,奴隶们不受任何保护。

希腊法律

消亡时,它在其他民族的立法中没有留下多少痕迹,

罗马人

却将其保存了下来。他们所认可的主要酷刑模式是

轮刑

梯刑

或称拷问台、

利齿梳刮刑

低位拱曲刑

(不幸的承受者身体被推压而对半弯折)、

灼烧砖刑

重型猪皮鞭刑

鼻孔灌醋汁刑

早期罗马

执行酷刑的大致原则,与希腊相同

在共和国时期,自由市民不受其限制,但在向奴隶取证时,它不可或缺。然而,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对自由民的保护被打破了,独裁的皇帝们肆无忌惮地将臣民送上拷问台。

甚至早在“后三头同盟”时期,一位名叫

加里乌斯

的执政官员,在向

屋大维

致敬时,碰巧在他的托加袍里放了两块写字板。写字板的边角轮廓在外袍包裹下,仿佛是一把剑。

未来的皇帝掩饰着自己当时的恐惧,立刻下令在此人主持法庭审判工作时逮捕了他,并且像对待奴隶一样严刑拷打,在没有取得口供的情况下,将其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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