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隗某因欠徐某100万元被法院扣押了两套房屋,其妻董某以享有房屋份额为由提出异议。徐某单独起诉董某,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债权属于隗、董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董某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中,董某承认其与隗某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其认为借款事项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故再次起诉行为不当。而且,徐某在起诉隗某时并未列董某为共同被告,表明徐某已经放弃对董某的诉讼权利。因此,董某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虽与徐某与隗某借款合同一案是同一借款关系,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徐某在上述案件中未列董某为共同被告,并不表明放弃了对董某的起诉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董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董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虽与前述案件基于同一借贷关系,但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目的也不同,徐某起诉隗某时旨在要求隗某承担清偿借款责任,本案目的则在于请求确认借款为董某与隗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理”的诉讼原则。徐某在另案中起诉隗某还款,不能导致其丧失要求董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而且,经法院查明,所涉欠款并未完全清偿。因此,徐某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董某主张权利。

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提醒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要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有所变化: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外,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笔者建议,在债权人出借借款时,借条上应当签署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名字,如果仅债务人一方签字的,应当注意留取相应证据以证明对应款项用于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但法院执行时通常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再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为了避免执行中债权人配偶以未被起诉为由提出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还是建议债权人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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