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勇 郝红花)一个当事人,既是一起砖厂租赁合同案的申请执行人,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形成“连环案”,多年难以执行。去年以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将此两案合并执行,先办租赁合同案,后执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不懈努力,4月8日终于将两案同时执结。

2002年12月24日,井陉县某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本村砖厂3年租赁合同。本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两次签订延长3年租赁期限的协议,村委会预收梁某3年租赁费10.3万余元。可是,随后该村委会又将砖厂转租给他人经营,为此引起诉讼。2007年6月15日,经井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砖厂租赁合同,某村委会返还梁某预收的租赁费、占地费、补偿费、复耕费和赔偿费共计19万元,梁某将砖厂及设备移交村委所有。梁某对上述各项费用多年索要未果,于2017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查询,某村委会无执行能力,使此案陷入僵局。

正在此时,该庭接收了一起民间借贷案,而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却是上述案件的申请人梁某。案情是2015年10月25日,王某借给吕某、贾某夫妻26700元,梁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索要未还,诉至法院。2017年4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吕某、贾某夫妻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付王某借款本息共计32400元,担保人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借款人与担保人均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借款人吕某突然死亡,其妻子贾某生活困难,无力还债,那就只能依法执行担保人梁某了。但梁某的砖厂租赁合同案未获执行,手里无钱,这起民间借贷案也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尹建忠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砖厂租赁合同案,待梁某领到执行款,再偿还民间借贷案申请人王某的债务。

然而,由于某村委会没有收入来源,执行砖厂租赁合同案依然非常困难。于是,执行法官一方面责令某村委会设法返还梁某预交的租赁费等款项,一方面密切关注掌握某村委会的收支情况。2019年下半年,执行法官当得知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村将这个砖厂恢复成土地,实施承包经营的消息后,立即不失时机地通过镇政府干部给该村委会做工作,并协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要求该村委将这块土地承包给梁某经营,以偿还债务。经过大量工作,该村委会日前已将这块土地承包给梁某,抵顶清全部债务,将此案执结。接着,执行法官又对民间借贷案进行调解,由被执行人贾某拿出5000元、梁某拿出3万元偿清了王某的债务,也将此案了结。

图为执行法官在阅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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