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决定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是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其中,张文中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李美兰案指定南京中院再审。

12月6日,李美兰产权纠纷系列案之一,原告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诉被告陈家荣、第三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二审上诉案,在江苏高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各方当事人尽是委托国内的法学家、大案律师。

原告荣华的代理人王涌教授,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另一位代理人是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律师。

被告陈家荣的代理人钱玉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另一代理律师是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孙敬泽律师,长期代理由最高法管辖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人范天铭的代理人陈友坤律师,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另一代理人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曾代理陕北千亿矿权纠纷执行案等。

一、案件由来自看守所出卖的股权

江苏牧羊集团创建于1967年,前身为国有企业邗江粮机厂,主要从事饲料机械的生产、销售,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享有78.32%股权,28名个人股东占10.48%。2002年国企改革背景下,牧羊集团改制为民营企业。邗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转让给当时的公司高层徐有辉、徐斌、李敏悦、范天铭、许荣华五人,每人出资52万元,分别拥有集团21.44%、13.44%、13.44%、13.31%和13.21%的股份,由徐有辉担任董事长、范天铭任总裁,许荣华等三位股东担任董事。

2008年的牧羊集团连续两年入选“中国机械500强”,号称世界第二、中国第一的农业机械公司。2008年9月10日,牧羊集团董事会换届前夕,牧羊集团时任股东、董事许荣华从台湾考察归来,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

根据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2309号一审判决书显示,许荣华被拘留期间,曾从看守所内致信给公司其他股东,请求“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商”。10月15日,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与同事庄巨明,进入看守所与许荣华见面。

这次见面之后,许荣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及相关收益、权益,以16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工会主席的陈家荣,并由陈家荣代支付许荣华对牧羊集团360万元的欠款和相关税款,最终转让价款总计2403.51万元。

2008年10月17日,邗江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不批捕,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对许荣华进行取保候审。随后许荣华被释放。2009年2月,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同年6月,邗江公安局对许荣华的取保候审以及相关刑事案件也一并撤销。

二、许荣华夫妇的九年维权路

释放后,许荣华开始踏上漫长的申诉路。2009年9月,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申请看守所股权转让无效,请求撤销该转让;但直到近七年之后的2016年7月5日,扬州市仲裁委才做出裁决,驳回了许荣华的申请。

许荣华对此不服,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扬州市仲裁委的裁决,该案于2016年11月22日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2016年1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

戏剧的是,2016年11月19日,从美国回来准备参加上述庭审的许荣华,在上海浦东机场再次被湖南省洪江市警方带走,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拘留,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逮捕。2017年7月,许荣华再次被洪江市检察院无罪释放。

2009年9月,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该案在扬州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历经两审,李美兰均被判败诉。2016年6月29日,江苏省高院下达裁定,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本案。该案即2017年12月2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至今没有结果。

三、十年后一审胜诉拿回股权

2016年12月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撤销后不久,许荣华又将陈家荣、范天铭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8年8月31日,原告许荣华诉被告陈家荣(牧羊集团工会主席)、第三人范天铭(牧羊集团原总裁)股权转让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陈家荣、范天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牧羊集团15.51%股权返还给许荣华。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李敏悦、范天铭的举报行为看似维护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实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被羁押于看守所,许荣华惧于范天铭、李敏悦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被迫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恢复人身自由。

“看守所卖股权”的“牧羊案”二审开庭,江苏高院被申请全体回避

陈家荣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违法撤销仲裁裁决等问题。

“看守所卖股权”的“牧羊案”二审开庭,江苏高院被申请全体回避

四、二审中双方互指动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

12月6日上午9点15分“牧羊案”二审开庭,上诉人提出,江苏高院前院长许前飞以明传电报形式干预案件,要求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高院以电传的方式向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此类案件统一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牧羊集团随后开始实名举报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干预办案的行为,并指其在向江苏省人大代表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存在“未审先判”、干预司法的严重错误。

合议庭休庭20分钟后,继续开庭驳回了范天铭、陈家荣的要求高院回避请求。“对于申请江苏省高院集体回避,这是管辖问题,不属于开庭审理阶段需要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并报院长批准,不同意回避。”审判长解释说。

庭审气氛紧张,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动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法庭归纳了2008年10月16日许荣华与陈家荣在看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胁迫、应否撤销,范天铭是否为本案第三人,范天铭应否返还股权,牧羊集团工会是否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几个争议焦点,围绕焦点法庭进行了调查,当事人进行了辩论。

其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仍然是许荣华当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受胁迫所为。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观点对立。

“我被带进看守所后恐惧程度不断加强,王亚民的出现使我的恐惧心理到达了顶点,他让我转让全部股权,说转让了就可以无罪释放,他当时并没有告诉我检察院已经认定我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心里想着我不签肯定是出不去了。”庭上,许荣华描述了转让股权时的情形。

“胁迫的主体、行为、时间、地点、过程都应该查明……”庭审中,牧羊集团一方当庭提出申请,希望法庭针对“胁迫说”调查取证,并申请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参加本案诉讼。

整个庭审历时十余个小时。因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愿意调解,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本文综合来自法治江苏、每日经济新闻、大众网、上游新闻、中国经营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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