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01

疫情防控主要涉及哪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02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隔离措施中的场所须为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对象为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同时,政府应向被隔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报酬。

2、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五项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等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其他措施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封锁疫区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尸体卫生处理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以及在必要时可而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十类应急措施等。

03

“北京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是什么含义?

2020年1月24日下午,北京市政府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北京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04

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遵循哪些程序规范?

1、隔离措施的报告和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紧急措施的公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被调集人员的报酬、征用房屋的补偿与返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等措施需要对调集人员给予合理报酬、对征用房屋、设施给予合理补偿、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

05

疫情信息如何披露?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06

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07

政府应急处置措施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该如何救济?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08

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影响?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 | 孙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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