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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出租车司机路遇电动车挡住去路,鸣笛提示无效,两人遂发生口角,撕扯中,电动车车主殴打出租车司机致其鼻骨骨折,最终电动车车主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4时许,唐某某驾驶出租车在汉台区火车站门口东侧路边载客后,因嫌赵某某的电动车停在其出租车前面致其无法离去,故而按喇叭提示,后见赵某某仍未让路,便下车与赵某某理论,继而撕扯在一起。

期间,赵某某用拳头将唐某某鼻部和面部打伤,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被害人损伤为:右侧额叶脑挫伤、面部皮肤挫裂伤、右侧鼻骨骨折、软组织损伤、牙局部缺损。经司法鉴定,唐某某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头面部损伤致脑挫伤属轻伤一级;鼻骨骨折、牙缺损属轻微伤。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撕扯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路怒”不该是司机玩的“游戏”,根治“路怒症”,最终需要依靠法治的外力唤回理性空间,实现交通法规与行车道德的统一。

除了要像治理酒驾那样对“路怒”行为辅之以严厉的惩戒外,还需健全“车德”教育和心理疏导的常态机制,让文明理念入脑入心,和谐出行处处可见。在这样的大环境熏陶下,“路上之怒”也就会日渐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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