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在审理(2019)苏132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胡某、彭某风与被申请人秦怀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审中原告秦怀恒诉称: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彭某凤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提交了借款借据一份。后二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秦怀恒曾于2016年1月6日与胡某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上述借款借据作废等事项。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1:秦怀恒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元

2019年4月28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20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秦怀恒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秦怀恒,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2019)苏132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胡某、彭某风与被申请人秦怀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审中原告秦怀恒诉称: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彭某凤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提交了借款借据一份。被告胡某、彭某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判决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二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查明:秦怀恒曾于2016年1月6日与胡某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上述借款借据作废等事项。2019年4月22日,秦怀恒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1:秦怀恒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元

处理结果

秦怀恒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怀恒罚款2000元。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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