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

全省11个州市、

4家中院、

24家基层法院

同时宣判

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

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

4月23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院专场新闻发布会,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云南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

云南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立足审判职能,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打击,优质高效审理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推动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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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保山市、县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深挖根治”这一阶段性目标,立足审判职能,多措并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坚持依法严惩方针,持续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打击。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了一批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切实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打好涉黑涉恶案件“法律仗”,为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全市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保持高压严惩态势的同时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

紧盯“打伞破网”,实现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在刑事、民商审判和执行等工作中进行线索摸排,落实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深挖彻查各类“保护伞”。

紧盯“打财断血”,全市法院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财产执行会战,不断加大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强化职能延伸,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到学校进行法治宣讲、深入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变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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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案例

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

01

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

董书高、杨元智、冯祖等16名被告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

本案由腾冲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书高、杨元智、冯祖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腾冲市腾越镇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闫仲春、陈胜波、杨安泽、尹某某、段生威等13人明知被告人董书高、杨元智、冯祖稳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联络上述人员,受邀约后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16名被告人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云南集中宣判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山有3件

法院判决:

根据董书高、杨元智、冯祖稳等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 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02

董书云、杨盛、杨信、杨玉昌、张林坚等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本案由腾冲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书云、杨盛、杨信、杨玉昌、张林坚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腾冲市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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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书云、杨盛、杨信、杨玉昌、张林坚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处人民币5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罚金。

03

何建国、王晓艳、刘映宝、赵正平、杨金超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一案

本案由施甸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建国、王晓艳、刘映宝、赵正平、杨金超自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初,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在施甸县某路段卖淫的卖淫者进行纠集、管理和控制,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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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建国、王晓艳、刘映宝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正平、杨金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四条 奖励的举报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挺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釆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软暴力”追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囯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其他黑恶势力。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市扫黑办决定;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囯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证通过以下途径掌握的举报线索:

(一)群众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的线索。

(二)群众向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的线索;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线索。

第十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市公安局填写奖励审批表,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15日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经费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决定奖励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负责奖金发放;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告之举报人,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充分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举报方式

可通过110,及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和信件进行举报。发现有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拨打纪委监察委举报电话12388进行举报。

保山市扫黑办举报电话:214001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保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219211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东城区市公安局新办公区3023室,保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邮政编码:678000。

隆阳区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2122350、0875-2162110、0875-2165719,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龙泉路358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侦大队, 邮政编码:678000。

腾冲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5138110,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和谐小区,腾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679100。

昌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7121006,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右甸东路18号,昌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678100。

龙陵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6123272,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678300。

施甸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8122353,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新大楼2017室,施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678200。

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2880045,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汉庄街1号,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侦查大队,邮政编码:678013。

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分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2811110,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小平田,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公安分局侦查大队,邮政编码:678000。

保山市公安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875-5891085,举报信箱:云南省保山市中和镇石头山工业园区,保山市公安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大队,邮政编码:679102。

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黑恶势力犯罪

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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