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是常事,但却不是人人都能因为这个提起诉讼。那么对于征地补偿的安置争议的诉讼,法律规定了什么条件呢?

一、首先,由于征地往往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同案的原告为5人以上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提起诉讼的,可以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其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或复议决定,是由征地补偿作出征地的政府作出的,对裁决不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是6个月,但是经过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土地补偿费拿不到或者拿到的不合理,可以起诉吗?

三、最后,关于具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1.土地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资格做原告。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出现纠纷,最关键的问题是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户籍主义模式,就是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还有一种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地具体规定不同法院实际做法也会有不同。

2.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是有标准的。土地补偿费是因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费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人员。

3.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特殊群体人员,是说超生子女、轮换工、出嫁的姑娘、入赘的女婿,这样尽义务但户籍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如果国家或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是国家和地方都没有规定的,一般原则上会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来解决。

4.征地安置争议案件的被告一般是村民委员会,但有时候村民小组也可以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收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小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一定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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