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到底是完全列举还是不完全列举,理解的不同会直接决定法律实务中对“全网最低”、“最特色”之类广告宣传语的处置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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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Three诗睿

  来源 | Three诗睿的法律博客

  淘宝经常见到类似“全网最低”的宣传语,那么这违反广告法吗?

  如果让我简要回答,这必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统一简称《广告法》)——这简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然而大部分人乃至于法律同行会产生疑惑:

  广告法有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并未见到有关承诺最低价格的规定。

  这疑惑其实丝毫不以为怪,因为涉及到法律实务界对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的理解问题。(笔者按:就是对特定语句的法律解释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法律原文: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1.《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立法技术规范

  从立法技术规范来说,法律规定常常在具体列举若干事项之后以“等”、“其他”等概括语作为兜底,以防止调整对象上的挂一漏万。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法律规定叫做例示式规定或例举式规定,也称“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在表述方式上通过“等”、“其他”之类的兜底语或兜底条款以达到调整事项的周延。(关于例举式规定:参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一文)

  所谓调整事项的周延这一点在《广告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第九条第(三)项释义有所体现: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此处核心点在于“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所以只要是绝对化的描述即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列。

  2.《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社会一般理解

  从社会一般理解角度来说,如果“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绝对化用语,那么“全网最低”、“最特色”是不是绝对化用语?

  回归原文,注意《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有个“等”字作为兜底语以调整事项的周延: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之外,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答复指出的“顶级”“极品”“第一品牌”也属于绝对化用语,按照这样的理解实际上其他表达绝对化意思的广告用语也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绝对化用语的范畴。

  因而从立法技术规范和社会一般理解出发,《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无疑属于不完全列举,我们所说的绝对化用语还包括其他词语————这就意味着“全网最低(价格)”之类的宣传亦然违反《广告法》。

  具体案件可参见:

  栖霞荣浩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

  ……

  荣浩公司作为广告主销售其经销产品,所发布的广告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但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产品广告中标注有“全网最低”字样,未有依据证实是“全网最低”。“全网最低”的表述系在广告中使用了无事实根据的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同时广告主依法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荣浩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无根据的绝对化用语构成了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管理局对荣浩公司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荣浩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栖霞市市场管理局对荣浩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属于量罚适当。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浩公司委托张盼浩在其个人开办的淘宝网店中发布荣浩公司的产品广告,张盼浩接受委托后亦在其淘宝网店中发布了荣浩公司的产品广告,并注明“全网最低”的违反《广告法》的无事实根据的绝对化用语。

  ……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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