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宣告、公告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委对检察机关出台举措的充分肯定和殷切希望,我们一定不负省委的重托和厚望,用足用好这两个法律监督手段。”

11月6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检察长张中华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宣告、公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而告之,详解因由。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定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在7月1日起施行。

据悉

9月7日下午,黑龙江省委召开第十二届第6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10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益保护主体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涵盖了对侵害公益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核实、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和审理程序等内容,为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据张中华介绍,《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保护国有资产利益的政治责任,作为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建设法治龙江、美丽龙江的重要支撑,推动形成维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

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需要调取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审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需要调取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调阅执法案卷、档案,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委托检(监)测的,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为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效,《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接受诉前检察建议的自觉性,对于检察机关宣告、公告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积极配合并认真对照自查。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要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落实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 要把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定期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适时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各级编制部门要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提供组织保障。

《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公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提供了政策上和制度上的支持,同时为保证《意见》的深入落实,10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了《规定》,为检察建议刚性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检察建议宣告、公告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不明确、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也是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张中华还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2018年7月25日,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幕式讲话中,特别强调了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问题,明确提出了试行检察建议公告、宣告制度。9月7日,在省委十二届第61次常委会上,省委书记张庆伟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宣告、公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之后,《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先后两次讨论,9月12日,经省委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6次会议原则通过,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定。

新闻发布会上,张中华介绍说,《规定》指出,检察建议宣告、公告分别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特定单位或组织宣布、告知、送达检察建议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特定载体,依法向社会发布检察建议的监督活动。

《规定》对检察建议宣告的参加人员和宣告地点进行了明确要求。检察建议宣告一般应由被建议单位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同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和种类,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出席。检察建议宣告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专门设置的宣告厅进行。

在检察建议宣告的程序和规范上,《规定》明确了进行检察建议宣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检察建议宣告三日前,向被建议单位或组织、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告知宣告内容,制发通知函、邀请函。同时,为了确保检察建议宣告规范有序进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宣告的六个程序步骤,并对参加检察建议宣告活动的所有人员提出了规范要求。

同时,为了体现检察建议“宣告是常态,公告是特殊”的特点,《规定》还对检察建议公告进行了限定,要求检察建议公告的主体为省、市(分)两级检察院,不包括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告须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重大检察建议公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省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省检察院党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通过培训抓好深入学习解读;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好推进;通过调研督导,破解落实中遇到的困难,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以起到引领作用;通过组织干警及时学习研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切实提升监督的专业性和精准性;采取走访、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提升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求得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效果,实现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中华表示,公益诉讼作为督促之诉,协调之诉,检察机关将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诉法,对焦结合点,把公益诉讼监督抓实落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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