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参与P2P网贷的有三个主体,出借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这三个主体之间构成两层法律关系,网贷平台扮演着居间人的身份,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这些信息居间服务。可是很多网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却把出借人通过平台借出去的资金自己使用,或者网贷平台包装项目后在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标的,还有的企业自己就建个P2P网贷平台,通过网贷平台给自己的企业或项目融资,给投资人提供个高额利息,这种方式来钱的速度非常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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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

今天说说P2P网贷自融的事儿。很多投资人对P2P网贷自融没有清晰的认识。讲P2P网贷自融之前,我们先来给大家梳理一下p2p网贷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P2P网贷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了解,大家自然会总结出P2P网贷自融的概念。参与P2P网贷的有三个主体,出借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这三个主体之间构成两层法律关系,网贷平台扮演着居间人的身份,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这些信息居间服务。所以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居间关系。借款人通过平台的居间撮合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所以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构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通过平台借出去的资金由借款人使用,借款到期后,也由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网贷平台可以向出借人或者是借款人收取居间服务费。

可是很多网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却把出借人通过平台借出去的资金自己使用,或者网贷平台包装项目后在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标的,还有的企业自己就建个P2P网贷平台,通过网贷平台给自己的企业或项目融资,给投资人提供个高额利息,这种方式来钱的速度非常快。这几种常见的方式就是我们说的P2P网贷的自融行为,就是P2P网贷平台突破了居间人的身份,通过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直接为自己或变相为自己融资。这种自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我们看监管层对P2P网贷自融的禁止态度,就知道P2P网贷自融的危害有多大。

2013年11月25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监管层就明确给p2p网贷平台划定了四条业务红线。一是要明确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明确网贷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能够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能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2015年7月18号,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表明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够自融。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施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能够为自身或者是变相为自身融资,所以严禁P2P网贷自融是监管层对P2P网贷监管的一条铁律。

那么投资人如何区分一家网贷平台是不是自融平台呢?投资人可以从借款标的、借款人这两个方面判定。如果网络平台是自融平台,发布的一般都不是真正的借款标的,借款标的的材料也不完善,甚至资料可能都是伪造的,像什么抵押物啊这些信息表述的都很难含糊。给的利息很高,就是为了吸引投资人眼球,而且借款标的时间很短,几天就结束。所以投资者仔细去辨认的话,基本是能够发现是否是自融平台的。

第二点从借款人的方面去进行识别,要查看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如果借款人是企业的,了解下网贷平台的控制人与企业的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如果有关联关系投资人就要很慎重。一般自融的网贷平台借款人的数量比较少,而且单个的借款人借款额度非常大的,这种情况都是不正常的。P2P网贷自融危害非常大,投资人如果遭遇到自融的网贷平台基本是您的钱一去不复还了。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也有识别投资陷阱的妙招,或者您正面临着投资方面的困惑,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集思广益,传递正确的投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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