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贵州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制定下发《贵州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对办理28类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的原则,把不该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负担,这是贵州省深化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将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的有效举措,真正做到利民、便民、为民。

这28类公证事项需要什么材料呢?

我们一起往下看——

贵州省公证事项

证明材料清单(试行)

一、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一般事务性委托)

公证证明材料:

1.委托人身份材料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绍信;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

3. 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声明

公证证明材料:

1.声明人身份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绍信;

2.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3.声明书(需提供N+1份,声明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出生

公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台同胞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往来通行证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交亲子鉴定书等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白底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生存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死亡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要求户籍在贵州;

3.死亡证明;

4.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等);

5.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国籍

公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2.国籍证明、未入外籍《声明书》或《承诺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未成年人监护委托(涉外)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为监护人);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4.当事人需按目的国的签证要求自行提供委托书;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户籍注销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未做过户籍登记

2.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户籍登记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曾用名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住所地(居住地)

2.《居民户口簿》、有效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学历、学位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资 格

公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资格证书(例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金融许可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有)无犯罪记录

2.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未 婚

2.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未再婚

2.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3.《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已 婚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亲属关系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收养证、原始户籍档案、职工履历表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九、收 养(涉外)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收养人为申请人,关系人为被收养人);

2.收养登记证等;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相关单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财产权属类证书、证明

2.财产权属凭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款凭证、股权证明等);

3.其他财产权:相关部门出具财产凭证、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收入状况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指纹、印鉴

2.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说明公证书使用目的;

3.指纹、印鉴、签名式样当面提取;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证件、证书、执照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证件、证书、执照原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离婚证、健康证、接种证、驾驶证、退休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公证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2.需要当事人亲自在文书上签名(印鉴);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五、文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六、译本与原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译本、原本;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影印本、原本;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八、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2.留学人员留学资格证明;

3.担保人收入证明等;

4.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上述公证事项应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理。

2.身份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①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②申请主体为法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书(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亲自申请)等证明材料。

3.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4.公证机构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编辑:张鑫

审核: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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