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迁出地政府不发补偿款怎么办?

如何安置,被征地农民有选择的权利,离开原村投靠异地亲友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由村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当然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用则应支付给实际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被征收人异地安置,迁出地政府却不发款给其个人或安置地政府,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马某原系甲村村民,因修建水利工程需要,移民到乙村,乙村在其他省。2003年马某与接收地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安置补偿费汇至接收地政府。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提高移民安置补偿费,迁出地县政府将调整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拨付给了甲村。马某不服,讨要未果,遂信访投诉。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要求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安置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但迁出地县政府一直未履行。马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于2013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马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审认为,县政府未履行市政府的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马某在期间内多次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并且在一、二审程序中,县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某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一审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其实本案对于补偿款是否该发放给接受地政府没有异议,难的是如何督促当地政府积极履职。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以诉期和受案范围驳回了马某的起诉,没有受案审理,但实际上这两点都是不成立的。实际上,由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难以避免当地法院出于保护本地当事人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出现不公正裁判的情况。起诉难、执行难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可能是一个长久的话题。

版权所有: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