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 5 大法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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