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摩托车来源不正当,却收购转卖“脏车”,这种行为已然触犯法律。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池某因收购盗窃所得车辆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2017年6月13日至10月27日间,池某以1400-1600元的价格向马某、陈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盗窃得来的助力车、摩托车计10辆,后又将车辆售予他人,从中谋利共4600元。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28535元。

另查明,池某2011年因盗窃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池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本案中其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车辆并将车辆售出获利,对后续的被盗车辆追缴造成一定困难,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郑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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