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的列举了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将四种情形分述如下,便于大家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

3、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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