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董艾华诉被告史某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16年9月7日庭审中,被告史某青提交了一份收据存根以证明其还款情况,原告董艾华否认该证据中“单位签章”处的签名是其书写。原告董艾华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0:董艾华虚假陈述被罚款10000元

2019年4月2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19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董艾华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董艾华,男,193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孟玉村。

基本案情

董艾华诉被告史某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16年9月7日庭审中,被告史某青提交了一份收据存根以证明其还款情况,原告董艾华否认该证据中“单位签章”处的签名是其书写。后经被告史某青申请鉴定,鉴定机构认定收据存根上的“董艾华”系原告董艾华本人书写。在2017年3月28日庭审中,原告董艾华承认该收据存根由其签名出具。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0:董艾华虚假陈述被罚款10000元

处理结果

原告董艾华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董艾华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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