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11月8日消息,近日,深圳坪山区的陈女士和前夫因为一套拆迁房子闹起了矛盾。原来两人在17年前离婚,当时被拆迁房被法院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但是到了2017年底拆迁的时候,所有的拆迁款全部打给了邹先生一人,这引起了陈女士强烈不满,并直指拆迁部门失职。

涉事房产位于深圳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去年因田坑水整治工程需要,涉事房产需要拆迁。

当事人陈女士代理律师张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陈女士与邹先生2001年离婚,最初的离婚协议上没有对龙田社区的这一处房产进行分割,陈女士上诉要求分割。

而离婚时,法院已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张律师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55号复印件。上面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财产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升宁长对面的地皮2258平方米及在上面建成的14间店铺和5间平房。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本院不作处理。

张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该房产时,必须征得共有权人陈女士的同意,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等必须经共有产权人陈女士的签字确认。

但是龙田街道办却只单独与男方邹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全部汇给了男方,这引发了陈女士不满。

“私下与男方邹先生单独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失职行为!”张律师说,在房子拆迁之前,已经多次向相关部门去函反映了房子的问题,表示房屋为陈女士和邹先生共有,拆迁必须经过陈女士的同意。“但是街道办最终的还是单独跟邹先生签了字,完全不顾陈女士的利益。”

张律师出示了一份龙田街道办与邹先生《房屋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确实只有邹先生一人的签字。

协议书上显示:需拆迁的房产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房屋主体(含土地)、房屋附属物、室内装修等补偿费用共4453962元,扣除地价、罚款等相关费用100余万,加上配合拆迁奖励金17万余,总补偿款为3614536元。

南都记者随后向龙田街道办了解情况,龙田街道办向南都复函详细解释了事件过程。

2017年11月30日在《深圳侨报》上对涉案房屋补偿权益归属进行了为期5天的确认公示,确认房屋权利人为邹某。

公示期间,未收到有足够证明力的相反证据推翻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所涉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于公示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街道与邹某签订了《坪山新区(田坑水片区)排涝工程项目房屋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第048号)搬迁补偿协议。

当事人陈女士提出分割被搬迁房屋补偿利益的诉求,龙田街道办复函称: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而“不作处理”,未认定其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该处房屋补偿事宜,龙田街道办表示非常重视并多次开会研究并征求听取律师团队意见,律师团队集体对邹某被补偿主体适格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就该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龙田街道办表示,街道在确权拆迁过程中始终做到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不存在陈女士在投诉中所说的情况。对陈小梅女士的境况表示理解,但称本纠纷归根结底是陈女士与其前夫邹某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龙田街道办建议陈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其与前夫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街道将积极提供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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