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田东网讯 (通讯员 韦益万)田东县的郑某在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逆行,途中被后方秦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导致郑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某起诉索赔损失。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秦某赔偿郑某合理的经济损失的一半,同时认为郑某索赔后续治疗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2017年2月9日10时,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24线由西往东行驶。途中,秦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从后面快速驶来,撞上郑某的电动车,导致郑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5天。郑某在医院进行胫骨髁间骨折切开复位锁钉钢板内固定术,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出院时,医嘱:术后3个月内避免下地行走,3至6个月应扶双拐行走。 2017年3月14日,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与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某出院后就损失赔偿事宜向田东县交警大队提出调解申请,但因秦某不同意,交警部门向郑某出具不调解通知书。 今年1月8日,郑某向田东县法院起诉,认为其因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秦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秦某应赔偿其损失3.4万余元。郑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秦某既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法院合法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田东县法院认为,田东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和秦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该认定客观真实,责任划分恰当,予以采信。法院核定郑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郑某诉请的后期治疗费2万元,只是其对后续治疗费用的一个预计,并未实际产生,法院无法确认该数额,因此对该诉求不予支持。郑某可在实际治疗后再另行提出索赔诉求。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秦某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应赔偿郑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的一半即2万余元。 田东县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赔偿郑某医疗费、护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秦某与郑某分别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郑某在事故中受伤,因住院治疗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对郑某的损失,依法应按过错原则确定双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确认郑某和秦某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该责任亦可成为确定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法院核定郑某因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故判决秦某赔偿郑某2万余元。

责任编辑:农福情、韦理鹏 来源: 平安田东网http://tiandong.pag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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