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做假账账,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单位虚假申报会受到哪些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检查时,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逃避检查?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4、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怎么确认?

  根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跟简易计税方法无法划分,怎么计算不能抵扣的进行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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