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时31分许,印某东等人将黄某超带至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205号附141号传销窝点,杨某奎、关某树、朱某英等人按照候某伟的安排,采取与黄某超聊天谈话的方式,让黄某超放松警惕,便于能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作为“天津天狮”传销组织领导的候某伟在得知传销人员印某东(已判)骗来的被害人黄某超即将到内江后,便安排传销人员朱某良、何某霞、印某东(均已判)将黄某超接到传销窝点,安排传销人员杨某奎(已判)、关某树(已判)、朱某英(另案处理)待黄某超到窝点后与其谈话,将被害人留在该传销窝点。

传销人员拘禁男子致其坠亡 二审获刑十年

北京青年报记者4月25日获悉,4月19日,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候某伟非法拘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候某伟犯因非法拘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作为“天津天狮”传销组织领导的候某伟在得知传销人员印某东(已判)骗来的被害人黄某超即将到内江后,便安排传销人员朱某良、何某霞、印某东(均已判)将黄某超接到传销窝点,安排传销人员杨某奎(已判)、关某树(已判)、朱某英(另案处理)待黄某超到窝点后与其谈话,将被害人留在该传销窝点。

当天17时许,朱某良、何某霞、印某东在市中区大洲广场接到被害人黄某超后,为防止其报警和与家人联系,何某霞等人骗走了被害人黄某超的手机。21时31分许,印某东等人将黄某超带至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205号附141号传销窝点,杨某奎、关某树、朱某英等人按照候某伟的安排,采取与黄某超聊天谈话的方式,让黄某超放松警惕,便于能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

当晚23时许,为了防止黄某超逃跑,杨某奎反锁房门,朱某良、杨某奎睡在黄某超的左右。但是黄某超怀疑其落入传销窝点,执意要求离开,被候某伟及印某东、朱某良、关某树等人看守在客厅内,候某伟对黄某超以语言威胁,阻止其离开。被害人黄某超见无法逃离,遂趁候某伟等人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的厨房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超系高坠致双肺、肝、脾及双肾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候豪某委托家人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候某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候某伟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黄某超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候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综合候某伟犯罪的事实、证据、主犯、坦白、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所判刑法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北青报2018年7月曾报道了一起男子从传销窝点坠亡案,当时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为名,将小李骗到四川省都江堰市,在发现对方是传销组织后,小李想要收拾行李离开,却被朱金艳等四名传销人员阻止。小李说如果不让走就跳楼,但朱金艳等人仍然不让李刚离开,后小李坠楼身亡。后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四名传销组织成员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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