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开宾馆,一方私自注销公司 签章造假被判无效

案例:

1998年,王先生和李先生斥资百万开办了一家宾馆,但是时隔近十年,王先生竟然得知宾馆被李先生私自注销。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注销宾馆时的相关文件和行为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起诉称,他和李先生合作开办宾馆,注册资本100万元,他出资53.25万元,李先生出资46.75万元。1998年12月底取得营业执照。2001年5月他因工作原因离开北京,李先生负责宾馆的日常经营。2009年底,他突然得知2003年被李先生注销。由于李先生未将注销宾馆的事宜告知他,在办理注销手续时的文件上均非本人真实签字,其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

李先生答辩称,他认可宾馆《提前解散清算决议》、《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无效,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已经撤销了宾馆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清算等事项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现王先生、李先生及相关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均认为王先生在《提前解散清算决议》和《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上签字为虚假,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该两份协议无法达到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应予确认无效。对王先生要求确认两份决议等办理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提前解散清算决议》和《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等办理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本案宣判后,双方未表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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