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没有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目前刘某的客观情况是,本法规定的第一、二、三项监护人都不存在了,唯有第四项中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但要经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精神病人没有了监护人怎么办?

朋友问,精神病人没有了监护人怎么办?这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问题,对此,我国《民法总则》有具体的规定。精神病人分为未成年精神病人与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一样,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有关规定。成年的精神病人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的成年人两种,这种人的监护与未成年人有所不同,以下笔者重点就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俗称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关规定,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展开论述。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刘某自幼精神不正常,但生活尚能自理,也能从事一些简单的生劳动。28岁那年,刘某与临村一个残迹女张某结婚,两人相安无事的生活,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刘某的父母在刘某婚后不久相继去逝,刘某再无其他近亲属。2019年4月,刘某的妻子张某在一次赶集路上发生车祸离世。刘某一直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整天在村里转悠,又唱又跳。村委一个朋友问:象刘某这种情况,没有了监护人怎么办?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目前刘某的客观情况是,本法规定的第一、二、三项监护人都不存在了,唯有第四项中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其监护人,但要经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如些一来,如有其他人愿意担任刘某的监护人,经村委会同意即可。

如果没有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据此,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如果有条件可以自行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条件可以将其送交民政部门开办的相关寄养场合照顾。

刘某的实际情况是,居住沿海某发达城市的郊区,拆迁时加上父母的老宅共分得了四处100多平米的楼房,且价格不菲,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三个远房亲属争当监护人的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本条规定与早前的《民法通则》有所不同,《民法总则》赋予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的权利,即可不经村委会指定,直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先经村委指定,对指不服再向法院申请。

总之,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制度,一方面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监护人法定的义务,防止被监护人因精神问题侵害他人权益。鉴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越来越多的情况,为精神病人选定一个有责任心有爱心的监护人,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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