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鄂尔多斯:一男子左手被齐腕砍掉!这是多大的仇恨?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分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姚某、乔某甲有期徒刑8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6年零4个月,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经查,吉林籍被告人乔某甲带着女友在东胜区杨家渠逛夜市时,因言语不和与在该市场卖床单的杭锦旗籍受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市场管理人员制止。后乔某甲的女友打电话将事情告知了黑龙江籍被告人姚某,被告人乔某甲也打电话联系其朋友周某赶过来,并对张某某称“今天你死定了”。几分钟后,乔某乙、王某(另案处理)驾车赶到,乔某甲伙同乔某乙与张某某撕打起来,期间,被告人姚某持刀赶到现场挥刀相向,当场将张某某的左手齐腕砍掉,致其左腕离断伤、背部开放伤、左肘开放伤。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某左腕部离断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左肩胛部及左肘后侧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均逃离现场,被列为上网追逃人员,最终在吉林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乔某甲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主要由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导致本案危害后果,且其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其属作用较大的主犯;被告人乔某甲挑起事端、扩大事态,但其使用暴力手段有所节制,属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受害人张某某的伤残程度达五级伤残,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乔某甲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二人负连带责任进行赔偿。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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