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犯案,龍巖漳平這位父親卻把自己也搭上了
如果你的親人出了事,犯了案,
你會怎麼做?
有些人出於親情、愛情,
“毅然”將事情扛在自己身上!
這不,
楊某貴因用火不慎引起
位於漳平市某村山場的森林火災,
作爲父親的楊某正,
爲了避免兒子的牢獄之災,
便主動說是自己失的火。
近日,漳平市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包庇罪的案件,被告人楊某正(系楊某貴父親)、楊某豐(系某村幹部)明知楊某貴犯失火罪,卻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漳平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正、楊某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詳情
01
2018年5月17日,楊某貴因用火不慎引起位於漳平市某村山場的森林火災。
02
爲了使楊某貴逃避法律的追究,楊某貴、楊某正、楊某豐經過商量,於2018年5月24日,由被告人楊某豐帶被告人楊某正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並向公安機關提供是被告人楊某正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災的虛假證明,漳平市公安局遂對被告人楊某正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03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楊某正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作如實供述。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楊某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楊某正、楊某豐明知楊某貴犯失火罪,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其行爲已構成包庇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楊土正、楊慶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情節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漳平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楊某貴因犯失火罪,已於2018年8月21日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來源:漳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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