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务遭遇警务:网络信息时代的尊医与守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越峰

编者按:医生和警察是人们心中充满着荣誉感、专业感与责任感的职业。然而在当下中国,这似乎也是两个最“说不得”的职业,无论事出何因,只要这两个职业受到质疑与攻击,聚集在该职业认同下的群体定会大举反攻,大有非反转不可之势。当医生与警察之间发生冲突,二者之间“火星撞地球”的舆论之战值得关注。

不同于民间声音普遍同情医生的观点,陈越峰老师秉持着冷静的观察视角,从“单位秩序/公共秩序”、人身权利、裁量权限等行政法角度切入,认为“在多元利益关系交织的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求的制约。此时,“柔性执法”或“文明执法”的空间将会受到压缩,公正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既为我们展示了一个网络大数据时代舆论场域的话语争夺战,又启发着我们进一步思考“公正执法”与“柔性执法”、“文明执法”之间的边界与区别。

在有关媒体报道了警方和医生的陈述和意见后,警方和医生达成了谅解,仁济医院的这件事情似乎就到此为止了。然而,个案中呈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有不少需要加以厘清之处,这样有助于从事特定职业的群体在今后遇事时更加从容,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每一次法治热点事件的发生,其实也都是进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锻造和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进而扩大社会的法治共识的良好机会,它胜过一万次单向说教和发材料式的普法。

在医务活动中,需要基于内部管理形成内部秩序,如此才能保障医务活动的顺利开展。这一秩序带有社会自治的性质,通常国家并不干预。因此,个案中的单位秩序”,是内部秩序,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执法合法与否的首要分水岭。本案中,就诊中预约或加号所形成的就诊顺序应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都是医院的内部秩序,由医护人员根据医院规则执行,如果病患就诊者不遵守秩序,医护人员制止无效时,应由医院安保团队负责处理。这些没有任何疑义。一旦扰乱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最为典型的就是所谓“医闹”,公安机关则有法定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3予以处理。这时,医务将转化为警务警察将成为医生的后盾。“尊医”是主题词

然而,仁济医院案系病患方以医生有伤害行为为由报警,公安机关有法定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时,公安机关处理的不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而是涉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前不时发生的“伤医”案件,也是这类“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公众普遍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以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只不过,这一次主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是病患方。

涉事医生主张系管理内部秩序所致,强调病患方有过错在先,这不是有权拒绝调查的事由,而只是可在调查过程中加以陈述申辩的事项,不能阻却公安机关就此展开的调查。第一轮舆情对执法的一边倒批评,是基于对医生管理内部秩序的认同,对插队和“医闹”的厌恶,当然也包括对医生在午间休息时间仍然继续工作的敬业精神的感佩。但是,如果加上医生涉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事实,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无论造成伤害是否事出有因,一旦有人报警主张其人身权利受到他人侵害,公安机关就有履行保护他人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进而展开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此时,“守法”成为关键词

要求“全民守法”,政府必须首先做到依法执法。本案中,执勤民警经过初步验看后,发现病患方身体有明显伤害痕迹,就此传唤作为违法嫌疑人的医生,是合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最后一句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有意见以刑事诉讼法作为对照,主张传唤不应当有强制力,认为行政法上强制传唤的规定授权过于宽泛,这一意见可能没有考虑到“强制传唤”系行政强制措施,对应的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勤民警等候了医生20分钟,认为足以供医生处理好门诊交接事宜,医生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进而采取强制传唤,在其裁量权限范围内,并不违法。有评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系无效行政行为,这种意见不能成立,在行政法上,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而明显违法的情形才是无效的。无效与否,还需要提起无效确认之诉,由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判才可明确,当事人自主判断也存在风险。本案中,即使是警察的强制传唤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的规定,在执行强制传唤时,遇有违法人员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但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本案中,有医护人员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此时使用手铐有法律依据。当然,仅就本案而言,即使采取强制传唤,是否有必要使用手铐,是值得讨论的。不使用手铐,可能更为妥当。但是,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危险,是由警察在现场裁量的。警察面对的现场错综复杂,处置上往往也具有紧急性,法律上不宜过于限制其裁量权。否则,绑住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也就意味着警察的人身安全、执法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将处于危险之中。在法理和既往判例上,如果发生争议,事后审查和评价对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裁量往往也是充分尊重的,审查的标准也是相对宽松的。

需要强调的是,当医务遭遇警务,裁量权限都要受到相应限缩。如果医生正在诊治急诊病人、在ICU进行紧急处理或者正在进行手术,那么不能实施强制传唤,因为暂时不接受传唤存在正当理由毫无疑义。如果没有进行门诊,而只是在开会或处理其他一般公务,不属于不接受传唤的正当理由也大致可以成立。有门诊病人尚未诊治完毕,则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事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裁量。医生可以将完成门诊作为暂时不接受传唤的理由提出,但是作为相对人的医生只能陈述申辩,而没有决定权,如果警察不接受陈述申辩,医生不能拒绝履行配合义务,否则可能触发强制传唤。相应地,医生配合警方调查,造成等候门诊的其他病患者就诊受到影响的,应由医院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征调同等资质的医生为同意替换的病患者继续诊治,为不同意替换的病患者另外排期等。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医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执勤民警在现场听取医生和其他病患者意见后认为继续完成诊治是正当的,因此不进行强制传唤,也是合法的就本案而言,这样处理显然更为妥当。但是,执勤民警需要做好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以利于案件后续处理。这样,医生可以继续处理医务,执勤民警也可以先行撤出,处理其他警务。有评论以美国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医生先予放行,待医生下班后再开具罚单来加以类比,也有评论以警方等候违法嫌疑人举行完婚礼再实施拘留为例,认为本案也应当处理。实际上,这些类比并不很适当。因为单纯违反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存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执法人员暂时中止处理程序不会受到异议,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存在被侵害人,此时执法机关的处理难度显著增加。在多元利益关系交织的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求的制约。此时,“柔性执法”或“文明执法”的空间将会受到压缩,公正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还需要注意,本案其实还没有处理完毕。在各种信息和意见中,我们没有听到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病患者的任何声音。警方通报中,病患者肋骨一根骨折、两根疑似骨裂,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到底是新创,还是旧疾?如果确系新创,调查程序是否应当继续?如果确系医生所致,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件中,我们还会感到困惑:医院在哪里?案件发展的过程中,医院仿佛不存在,医院的内部管理和安保体系是否需要详加梳理并切实投入和完善?医生是行医专家,不是安保专家,也不是法律专家,他们的责任已经很重,不应当让他们承担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

在似乎尘埃落定的事后进行检视,会发现不太容易以一种意见整合所有争议,执法的任何处理都可能引发批评。有不同的价值观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有不同的立场和偏好,也是可以理解并受到尊重的。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就网络信息时代的尊医和守法,乃至就法治形成最基本的共识。

一是尊重最基本的事实。医生和警察,两个意味着专业、责任和荣誉的重要职业,在仁济医院交汇。从最初能够看到的有限信息,实际上无法判断警察执法是否合法适当;医生以往行医和服务公益的优异业绩也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必然关联。然而,对执法的一边倒的批评仍然可以形成。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不影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向公众披露案件的关键信息。挖掘事实、追问真相,是所有公众讨论的前提和基础。在网络信息时代,信息的“流瀑”、意见的“回音壁”、群体极化等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公众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这是一个信息和事实会受到各种力量影响的时代,因此事实和真相本身无比珍贵,保持自主判断无比重要。

二是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医生敬业、医术精湛、投身公益,自然受到人们敬仰和尊崇;警察尽责、严格执法、流血流汗,也应得到理解和尊重。但是,法治的要义不在于对特定职业的推崇,而是对每个正当职业的尊重,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保障。在具体的政策和执法安排上,基于特定时期的需要,可能有特别的要求,例如在“医闹”频发、伤医事件不时发生的情况下,需要强调“尊医”,需要对医生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保障,但是本质上还是需要强调“守法”,是公正地保障所有群体、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现代的法治国家,也不允许存在新时代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三是违法需担责。一旦违反了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好人”出于“好意”违法,在个案中可以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价,但良善的动机并不必然意味着合法的行为。否则,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以专业性为支撑,所实施的行为都将是正当的,而法治将不复存在。

四是执法应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公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法定职责、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遵守正当程序、公正裁量。对于执法行为,如何严格审视和监督都是必要的,但是国家和政府作为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而存在,是迄今为止人类的必要选择。因此,我们要做的,是促进和监督它实现良法善治。

法治,需要的不是激情,而是坚持。在每一条规则、每一个案件的积累中,促进公平正义。法治,需要的不是宏大叙事,而是细节描摹;不是被动而无奈地接受恩赐,也不是试图逸脱于外,而是“反求诸己”,即使作用于自己也接受的认同和共识。

编辑:凌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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