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解除

1.概念

自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分类

a.协议解除: 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解除方式。

b.约定解除: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c.法定解除: 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3.概念区分

a.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无违约责任问题,属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地盘。

b.区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是指在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后者是指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结束权的情形

a.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a.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b.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c.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d.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其他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价款1/5,出卖人有权解除。

b.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解除。

c.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

d.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定作人有权解除。若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则不得解除。

【四】法定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解除权应采用通知方式,口头书面均可。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效果,无需对方同意。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但不得超出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

3.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手续办理完之后才发生解除效果。

【五】法定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1.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但有两类条款不终止。a.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 b.解决争议条款。

2.溯及力问题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合同权利义务溯及合同成立时终止。

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3.违约责任问题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不承担损害赔偿,一,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以后。二,已经及时通知对方。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b.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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